建臺水泥股東致新聞媒體公開信

建臺水泥股東自救會委託經濟日報於114年2月12日及4月21日刊登『綠媒大亨土地鍊金術』及『高鐵站前變袋地 財團變相掠奪 政府是幫兇?』二則A1半版廣告,亦於114年2月25日於中時新聞網刊登『綠媒大亨土地鍊金術 這下慘了』一則新聞,所刊內容均爲事實陳述,可供社會公評。但中時新聞網卻礙於三禾資產公司一紙律師函,於3月14日下架該則新聞。

建臺水泥股東自救會爲保障股東及除三禾外其他債權人權益,近日頻繁訴諸媒體,將建臺水泥位於高鐵左營站前2.2萬坪土地,被行政執行署將土地臨路的七筆共400多坪切出單獨拍賣(由三禾資產以5935萬元取得),造成後方2.2萬坪土地變成無法開發的袋地,無人敢買且價格大跌。最後這2.2萬坪土地於113年三拍時又由三禾資產以42.9億承接,換算每坪僅19.5萬元,遠低於當地行情45-60萬。

據聞有數個媒體接到封口令,不得報導建臺水泥與三禾資產公司事件。建臺水泥股東自救會祈媒體從業者們,理應善盡媒體天職,傳遞真相與資訊,守護社會大衆知的權利、監督權力與揭露不義,萬不可畏於脅迫或對方同爲媒體人就沆瀣一氣刻意隱蓋。

審視三禾資產公司的律師函,其中所言『過程可見三禾公司反對行政執行署繼續執行』及『亦非主動聲請執行七筆土地』的部分,可說是混淆視聽之詞,以下有資料爲證:

證1:106/6/1下午2:10三禾資產公司代表呂嘉正於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表達『願意先匯款5180萬元到貴分署指定帳戶,用作往後貴分署繼續拍賣義務人不動產(以左營區未設定抵押權者爲優先)時,參與投標或聲明承受之用』。很明顯此時三禾資產公司已鎖定建臺門口未設抵押權之7筆土地。(出處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9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31878號卷檔)

證2:106/11/13三禾發函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建議『鈞署應先拍賣義務人所有係爭土地中無設定抵押權的七筆土地』。(出處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00157757號卷檔,收文文號爲491544)

證3:106/11/13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發函債權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公司,表示不同意其撤銷查封申請,並列出不同意理由之一爲『三禾聲請拍賣無設定抵押權的七筆土地』。副本還給三禾等,卻沒給建臺。(出處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0679號卷檔)

這樣三禾可以說沒有主動要求拍賣建臺七筆土地嗎? 但三禾卻以此爲理由說中時新聞網惡意斷章取義,公然刊登對三禾公司不實、扭曲的指控,要求撤下報導,否則將依法究責。

建臺七筆土地實爲畸零地,單獨買下並無用處,但位置卻極爲重要,可以堵住後面2.2萬坪土地,三禾公司於105年與建臺簽署協議書共同開發建臺土地,故深知7筆土地之關鍵。

其實從整個過程:

三禾公司先請行政執行署把建臺門口7筆400多坪土地單獨拿出來拍賣,並由三禾取得,使建臺剩餘的48筆2.2萬坪土地形成沒有出口的袋地。

建臺土地成爲袋地之後,高雄市政府就將建臺重劃案廢回工業用地,建臺的2.2萬坪土地變成袋地又是工業地,無法使用,形同廢地,無人敢買,價格大跌。即使建臺重新提出新重劃案,高雄市政府亦擱置4年不予通過。

取得門口7筆土地後,三禾公司即申請48筆土地法拍,透過橋頭執行處,在不合法規的情形下強度關山,急着要在建臺土地還是廢地狀況下低價取得。最後於114年4月24日三拍,在無人競爭下以底價42.9億元承受,約當每坪19.5萬,遠低於當地行情45萬~60萬/坪。

未來可見,三禾再透過市地變更重劃,即可獲取暴利。

三禾資產公司是由兩位綠媒大亨,前三立電視董事長林昆海以及壹電視董事長練臺生於102年合資成立,隨即在102年4月三禾公司以近46億元從兆豐資產公司取得建臺債權,可主張債權約80億元。建臺公司當時資產有85大樓3.2萬坪及左營高鐵站前土地2.2萬坪價值超過百億,資產遠大於債務,完整拿回債權不是問題,這是很肥的債權,三禾以約半價取得,以兩位媒體大亨的社會地位高度,理應照顧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如果讓建臺順利重劃完成,三禾及其他債權人都可拿回足額債權建臺也可以重生,實現三贏。

105年三禾與建臺有籤協議書共同重劃,三禾承諾未完成重劃前不會拍賣建臺的土地,本來應該是要雙方都得利,不能利用完就想踢一邊,再使用不合常規的手段,獨攬利益,讓債務人(建臺)以及其他債權人權益全數歸零。

以三禾公司的背景爲媒體從業者,掌握遠高於一般老百姓權勢,但卻以債權爲工具,仗着權勢變相掠奪建臺公司之財產,三禾公司從取得建臺債權到謀取建臺土地,過程中處處可見斧鑿痕跡。三禾公司聲稱合法,但卻一直憑影響力讓媒體封口,不想讓事件曝光。如果三禾公司行爲正當,禁得起檢驗,何必怕事實公諸於世呢?

建臺水泥股東自救會所言只是基於事實陳述,社會自有公評,期望媒體從業者們,不能畏於脅迫就拋棄自己的天職,不能刻意隱蓋事實,讓真相無法得見天日,影響社會大衆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