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警心虛跳車躲草叢 全都錄別想裝傻!拒酒測狂噴36萬

見警心虛跳車躲草叢,全都錄別想裝傻!男駕駛拒酒測狂噴36萬。(翻攝畫面)

臺中市一名37歲的尤姓男子,日前竟然上演一出「草叢大逃亡」鬧劇,結果不僅人沒躲成,還慘吞多張罰單,狂噴36萬元。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何亞治、林政佑與兩位實務訓練生廖傳文、陳全立日前巡邏,行經南屯區大墩七街與惠文路口時,發現一輛白色轎車突然臨停路中,駕駛臉色鐵青地衝下車,大步奔向旁側頭公園草叢,副駕女性友人急忙換位上車,企圖假裝自己纔是駕駛的假象。

員警察覺異狀衝入公園查看,竟在草叢裡發現一顆「人頭」探出來好奇張望,立即將他「逮個正着」。尤男渾身酒氣,語無倫次,經查其因酒駕遭吊銷駕照,卻仍在KTV飲酒後上路,見後照鏡警車逼近,心虛亂了分寸,索性將車停在馬路中間落荒而逃,沒想到全程早被警察直擊。

面對鐵證,尤男最終選擇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5項規定,重罰36萬元,車輛移置保管,另再加開無照駕駛罰單。

分局長蔡慶星呼籲民衆飲酒後切勿心存僥倖上路,應找「代駕」或指定駕駛人;警察將持續加強酒駕取締,全力守護用路人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佈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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