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信託卡卡 家產爭議頻頻
監護信託就是財產傳承很好的防護網,但目前因法規不明確,無法真正發揮效用。圖/本報資料照片
預開型安養信託 推廣重點
國內信託法制不足,導致國人興趣缺缺,信託公會力薦修法。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監護信託」雖具備專款專用在受監護人照顧上,與保障受監護人財產安全、避免財物遭濫用剝削等優點,但目前「家事事件法」尚缺明確法源依據,無法拘束法官採行監護裁定前評估導入信託程序,導致受監護人財產難以普遍利用信託的保障機制,增加被剝削、濫用的風險。
近五年老人家暴通報案件逐年攀升,2024年案件數達2萬4,396件,子女、孫子女等晚輩施暴父母、祖父母的佔比爲五成五,監護信託就是很好的防護網,但目前因法規不明確,無法真正發揮效用。呂蕙容表示,據現行實務,監護信託啓動僅能仰賴個別法官個案裁定,缺乏對法官執行裁定前的程序指引,衍生五大缺點,一是法官可能不一定知道有財產信託制度可保障受監護人,或不願主動採行信託機制保障。
二是容易導致標準不一,引發民衆抱怨濫權風險;三是法官爲避免要求受監護人財產信託增加家屬財務負擔,提出抗告,不願採取要求辦理信託的裁定;四是若措施或命令未有法源,將無明確標準予以審查,難進行審查或監督;五若政策僅憑法官個人意願推動,隨人事異動或政治轉向即可能廢止或變動。
呂蕙容說,目前雖可見到部分家屬自發性以信託形式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但多數仰賴金融機構與律師個案輔導,並非制度化安排;反觀如日本已有明確法制支援,由家事法院依程序選任專家監護人,評估導入監護信託的適合性。臺灣現階段制度尚未建構相應機制,缺乏能系統性引導法院、家屬與信託業者共同參與的專業評估與執行架構。
信託公會建議,短期內主管機關能跨部會合作,制定「監護財產交付信託制度程序指引」,作爲家事法庭執行參考;中長期則應檢討《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相關規範,增列法院得選任專家監護人、得裁定監護人以信託方式管理財產及信託後親屬監護人定期陳報家事法庭,有關受監護人財產管理與照顧情形等條文,建立兼顧人權保障與財產安全的制度性監護信託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