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刮刮樂帶回家 婦倒賠4千元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女子阿鳳(化名)今年2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一處巷口撿到一張刮刮樂,但她沒有交給商場櫃檯人員處理或送至警局,因而挨告。雖然阿鳳辯稱自己曾嘗試透過社區警衛,將刮刮樂轉交給警方,但臺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並未採信她的說詞,最終依犯侵佔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
▲阿鳳把撿到的刮刮樂帶回家,因此觸法。(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今年2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一處巷口,看到一名男子遺落一張價值2000元的刮刮樂,她上前將刮刮樂撿起,卻沒有轉交給商場櫃檯人員或警方處理;後來男子發現刮刮樂遺失,急忙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很快便鎖定阿鳳。
阿鳳起初辯稱,她撿到刮刮樂的時候因爲趕着去買東西,沒有想太多,本來想透過社區警衛轉交給警方,但警衛因下雨沒有時間,就把刮刮樂放回她家的信箱,她拿回家之後又跟其他雜物混在一起,結果就找不到了。
然而,檢方調查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之後,發現距離事發地點不遠處就是商場的櫃檯,阿鳳理應可以將刮刮樂交給櫃檯人員處理,卻還是選擇將東西帶回住處,因此沒有采信她的說詞,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臺北地院法官表示,阿鳳將他人遺失的刮刮樂佔爲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態度,法治觀念有所偏差,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她終於在法院訊問期間改口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與失主達成和解或完成賠償,最終依犯侵佔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