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謙等五人決定逮捕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4月9日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謙、張高社、王志遠、羅璇、劉傳河決定逮捕。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謙決定逮捕

青海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張謙(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謙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高社決定逮捕

青海省司法廳原副廳長、巡視員張高社(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張高社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志遠決定逮捕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志遠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志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羅璇決定逮捕

江西省萍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羅璇(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羅璇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傳河決定逮捕

青海省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副主任劉傳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傳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