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開展親歷性調查,確認了事故發生地|今晚九點半

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

被前車散落的石子砸中擋風玻璃

事實清楚、責任明晰

受損車主卻因案件管轄權問題

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

車主申請監督後

檢察官開展親歷性調查

確認了事故發生地

敦促法院依法立案

高速公路上,零星石子從行駛中的貨車上散落,擊中了後車擋風玻璃。事故處理過程中,因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受害方李某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日前,經山東省濟寧市檢察機關深入調查,查實事故發生地後,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促使法院對該案登記立案,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飛石”砸車

責任明晰賠償難

2024年1月的一天,李某駕車行駛在從山東省濟寧市前往菏澤市的高速公路上。當車開到一輛貨車後方時,他聽到自己車子的正前方突然發出“啪”的一聲,緊接着是玻璃裂紋擴散的“嗞嗞”聲。他這才發現,從前方貨車上散落的“飛石”,不偏不倚地砸中了他車子的前擋風玻璃。

事故發生後,李某第一時間搖下車窗向前車鳴笛,示意其停車。之後,兩車停靠在了路邊的應急車道上。

李某和貨車駕駛員張某下車查看了車輛受損情況。雙方就事故責任及賠償數額進行了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爲有效解決此事,張某分別聯繫了高速交警和菏澤市某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處理。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李某無責任。雙方在認定書上簽字認可。保險公司也對該事故進行了登記備案。

幾天後,李某將車輛維修單據交給張某,由他報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卻認爲李某的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不認可賠付金額,建議他通過訴訟解決。

2024年2月,李某就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至濟寧市某縣法院,並提交了起訴材料。然而,李某等來等去,等到的不是立案通知,而是來自法院的回覆:因事故發生地不定,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建議向被告住所地菏澤市某縣法院起訴。

無奈之下,李某又轉向菏澤市某縣法院諮詢,該院工作人員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生地是濟寧市某縣爲由,建議其向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

接連去了兩地法院,均沒能成功立案,這令李某非常不解: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明晰,正常情況下提交完所需資料,保險公司覈定完畢,經過訴訟確認後便能順利理賠。可他遇到的這個小糾紛,怎麼就變成了一個無處管轄的大難題。

因張某住所地和保險公司駐地均爲菏澤市,爲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李某更傾向於在濟寧市某縣異地審理該案。於是,2024年10月,他向濟寧市某縣檢察院申請了審判活動違法監督。

調查覈實

真相逐步顯現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由包含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即原告在起訴時享有法定選擇權,該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被隨意剝奪。濟寧市某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重點圍繞案件焦點——管轄權問題展開調查覈實。

經初步審查書面材料,檢察官發現,在案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生地爲某高速公路濟寧市某縣段303公里處,而承保貨車保險的保險公司系統內報案信息記載的車輛出險地爲菏澤市某縣。二者對事故發生地的記錄並不一致。

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交管部門與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地認定不一?承辦檢察官分別前往高速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瞭解情況。

在交警大隊,檢察官通過查詢交警事故處理系統,調取到出警人員現場拍攝的兩車停靠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時的車體輪廓及車牌信息等照片4張,但無法根據這些照片判斷出兩車停靠的具體位置;查詢出警時同步上傳的GPS定位信息發現,當時因定位系統偏移,相關信息所顯示的事故發生地位於濟寧市某縣某村,該地到某高速公路的最近距離約1公里。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找到當時的出警人員詢問詳情。出警人員向檢察官陳述了當時的出警經過,並出具了書面補充說明,稱事故發生地位於某高速公路菏澤方向303公里處的一塊指示牌附近,大概位置在某村正南方,地圖顯示該處屬於濟寧市某縣。該地址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一致。

緊接着,承辦檢察官又前往保險公司瞭解情況。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事故發生後,因公司駐地距事故發生地較遠,工作人員未前往事故現場勘查,公司系統內報案信息中記載的出險地是由貨車駕駛員張某自行提供的。

因保險公司系統記載的出險記錄系事故當事人張某一方自行陳述,保險公司未派員進行現場勘查,證據形式僅爲傳來證據,且保險公司與張某均爲被告,具有一定的利害關係。而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書面補充說明系特定行政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出具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將其作爲確定管轄權的證據具有更優效力。據此,承辦檢察官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地爲濟寧市某縣的可能性較大。

從地圖上看,事故可能發生路段橫穿兩市三縣區,區域接連交錯,稍有偏移便會導致管轄地變更。爲精確認定事故發生地,承辦檢察官在掌握了上述情況的基礎上,決定親自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調查。

確認事故發生地

事故賠償款到賬

承辦檢察官首先來到了某高速公路菏澤方向303公里處指示牌下方的高架橋墩處,通過走訪周邊村的村幹部、村民,查明該位置所屬高速公路系佔用濟寧市某縣某村集體土地建設而成,GPS定位偏移地即爲該村。

隨即,承辦檢察官駕車來到某高速公路菏澤方向303公里處指示牌附近的應急車道開展調查,因案涉事故發生在2024年2月,距調查時間已過去8個多月,原生現場痕跡難以取得。

由指示牌處向西行駛約6公里,檢察官發現了標有“濟寧界”的標識牌,也就是說,只要能確定事故發生地位於該標識牌以東,便能認定事故發生在濟寧市某縣而非菏澤。

承辦檢察官遂向申請人李某詢問事故發生時的細節。據李某回憶,雙方發生事故後,其鳴笛示意貨車停車,不到1分鐘就完成了示意截停等操作,當時車輛時速約爲120km/時。案涉兩車停駛於應急車道後即報警,因此車輛停駛處應爲事故第二現場。

當時,車輛系自東向西行駛,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即使按照最高120km/時的速度推算,事故第一現場也應該是在雙方停靠地向東約2公里處,由此可徹底排除事故發生在菏澤轄區的可能。

爲驗證推算的準確性,檢察官驅車從案涉高速公路303km指示牌處反向進行了道路模擬測試,以120km/時的時速,自菏澤向濟寧方向行駛1分鐘後,車輛GPS定位結果印證事故第一現場的確位於濟寧市某縣。因此,當地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應依法受理李某的起訴。

2024年10月10日,濟寧市某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敦促該院嚴格規範立案登記審查程序,儘快對該案立案審理,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同日,法院受理了該案。

2024年12月4日,法院經簡易程序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久,保險公司將賠償款交付李某。至此,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畫上了句號。

承辦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實踐中,因高速公路往往橫跨多個地區,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如遇交警出警執法不規範,加之案涉雙方缺乏固定證據的意識,有時會出現難以認定事故發生地的情況,進而引發維權難問題。在辦案過程中,經與法院工作人員溝通交流得知,本案所涉問題並不唯一,遂就該類型案件中如何進一步做好當事人訴訟引導工作及釋法說理工作向承辦法官進行了口頭建議,相關建議得到承辦法官的認可。法官梳理出存在類似情形的一起案件後,及時進行了立案審理。

檢察官說法

充分運用調查覈實權

最大限度還原事實真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指出,“民事檢察工作要堅持把對訴訟活動的監督作爲重中之重,進一步提升監督辦案質效”。對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關鍵是找準統領法律事實的實質法律關係,進行實質性判斷,解決實質性問題。

自2015年5月1日施行立案登記制以來,法院對訴訟要件不應再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覈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好當事人的訴權。本案的出現,系法院工作人員混淆了管轄權異議與立案登記要件的概念,侵害了當事人合法權利。

對於此類問題,檢察機關不僅要注重對法院立案程序合法性重點審查,更應注意對關乎管轄權的全案證據材料深入調查。要找準監督切入點,充分運用調查覈實權,最大限度還原事實真相。

此外,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應保持中立、審慎的態度,在證據間存在矛盾或瑕疵時,不宜徑行認定行政機關所出具的證據材料的絕對真實性,要在充分查清有關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經驗法則,全面科學分析、演繹推理得出高度蓋然的結論,敦促法院及時糾正違法情形,保障當事人依法自由行使起訴權,有效解決維權難題,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檢察日報 匡雪 劉亞軍 韋亞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