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小前校長詐7萬餘元! 夥同志工、業者緩起訴

嘉義縣前國小校長涉不實申領公帑,嘉義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前國小曾姓校長遭控制作不實單據支付教學志工修繕費、鐘點費及交通費等費用共約7萬餘元,又委由張姓業者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作爲覈銷家長會長捐贈3萬元茶桌之用,曾前校長、吳姓志工及張男均對涉嫌詐欺等罪深表悔悟,嘉義地檢署對3人予以緩起訴處分。此案得再議。

緩起訴處分書,曾女2020年至2023年間擔任嘉義縣某國小校長任內,辦理111學度教學換宿計劃,僅編列交通、材料等經費,無鐘點費,,吳男擔任此計劃的教學志工。

吳男開車往返,曾女爲支付吳男協助國小修繕車棚,製作吳男不實的授課紀錄、搭火車及言程車等交通費用明細,吳男配合,向學校請領車資2萬8000多元,致不知道的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如數撥款至曾女帳戶。

此外,曾女擔心有2名教學志工若無鐘點費,恐影響到校當教學志工意願,向不知情的2名志工佯稱有鐘點費,事後製作2人不實的搭車費用明細,各向學校申領3萬2000多元、1萬100餘元交通費。

2021年間學校家長會長捐款3萬元作爲校友會館購買茶桌之用,曾女於2023年間委託吳男製作,但吳男無法開立發票,曾女乃透過不知情第3人委請張姓業者開立不實發票,向學校辦理覈銷請款。

法務部廉政署接獲檢舉,調查後移送嘉檢偵辦。嘉檢認定曾女、吳男及張男涉嫌詐欺、僞造文書罪,3人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已繳回犯罪所得。

檢方考量3人無素行前科,且犯行尚屬輕微,均予以緩起訴處分,曾女緩起訴期間2年,已書立悔過書,處分確定後須支付公庫12萬元;吳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須支付公庫2萬元;張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須支付公庫支付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