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價收取水電費,廣州多名房東被罰
來源:廣州日報
租房的小夥伴們請注意:
房東加價收取水電費,
要被處罰!
26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佈2025年第一批
違規加價收取水電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白雲區某園區管理方加價收取電費案
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白雲區嘉禾街某園區管理方,於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間按當月向供電局購電的平均單價(含稅)0.9元/度至1.3元/度收取租戶電費,另按終端用戶當月電費金額的15%收取租戶綜合服務費,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6月5日,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行爲,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作出警告、罰23034.7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天河區某園區管理方加價收取電費案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天河區棠東村某園區管理方,於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間分別按1.12元/度和1.14元/度收取租戶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3月27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罰款99000元。
案例三
海珠區某運營公司加價收取水電費案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海珠區聚德路某運營公司,於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間按照5.2元/噸收取園區租戶水費,超過其向自來水公司繳納的水費單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按照0.8元/度至1.3元/度收取租戶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3月20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92358元。
案例四
白雲區石馬村某廠房加價收取電費案
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白雲區石馬村某廠房房東黎某某,於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期間按1.3元/度至1.38元/度收取租戶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後已退還全部多收電費,2025年2月18日,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9215.2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番禺區鍾村街某商鋪加價收取電費案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番禺區鍾村街某商鋪房東廖某某,於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間按照1.7元/度收取租戶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後已退還全部多收電費,2025年2月7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5254.2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增城區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加價收取電費案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增城區荔湖街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於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按照1.2元/度收取某商業綜合體租戶電費,2024年4月至8月按照1.1元/度收取租戶電費,超過其向一手物業公司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1月21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9041.4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海珠區某酒店有限公司加價收取電費案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海珠區南珠路某酒店有限公司於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間按照0.8元/度收取租戶電費,以0.5元/度收取專變服務費,實際電費收費標準仍爲1.3元/度,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後已退還全部多收電費,2025年1月23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天河區石牌街道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天河區石牌街道南鎮東大街某出租屋房東李某某,於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間按1.5元/度向承租人收取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5年3月24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罰款1117.32元。
案例九
黃埔區荔紅路某出租屋加價收取電費案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黃埔區蘿崗街道荔紅路某出租屋房東劉某某,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間按1元/度向承租人收取電費,超過其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費單價,違反了《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後已退還全部多收電費,2025年3月24日,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接下來,廣州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加價收取水電費行爲,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盧夢謙 通訊員:穗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