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丟修車廠3個月不理 警員屢傳未到成通緝犯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鳳鳴派出所張姓警員,2023年離職前夕把兩份毒品案件卷證放在車上後開車去修車,接着便消失3個月,被依泄密罪移送還屢傳未到被髮布通緝,但新北檢考量他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另需支付公庫3萬元。(柯毓庭攝)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鳳鳴派出所張姓警員,2023年離職前夕把兩份毒品案件卷證放在車上後開車去修車,接着便消失3個月,直到修車廠老闆報警處理,警方纔發現車主竟是警察,依泄密罪移送新北地檢署,未料張屢傳未到被通緝,被桃園市大溪警分局查到解送歸案。檢方考量他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另需支付公庫3萬元。

檢方調查,張姓警員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在鳳鳴派出所服務,2022年1月間調動至永和警分局,2023年7月30日離職。他因調動將葉姓、方姓兩名疑犯涉持有3級毒品K他命的刑事案件卷證帶走放在車子內,卻在車內放了1年多,直到離職前6天天他將車輛開去北投區的修車廠維修,就把車丟在修車廠3個月不理會。

修車廠老闆見他都不取車、也不付修車錢,只得檢視車內物品企圖找到張姓警員的聯繫方式,未料卻看到2份刑案卷證,嚇得報警。北投警分局獲報到場後調查才知車主竟是警察,依泄密罪移送新北地檢署。

未料偵查時張姓警員又屢傳未到,被新北檢發佈通緝,直到桃園大溪警分局查獲他,將他解送歸案,他才坦承把機密文件攜帶出分局,還放在修車廠不理。但檢方考量他坦承犯行、因一時疏漏未注意才犯案,已深表悔悟,且所生危害非巨,依公務員泄露國防以外之機密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另需支付公庫3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