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網約車違法行爲曝光臺(第八期)

吉林市網約車“百日攻堅”專項行動違法行爲曝光臺(第八期)

案例一:2025年4月17日,吉B06AU8駕駛員夏**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夏**罰款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2025年4月23日,吉B68WA6駕駛員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李**罰款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三:2025年4月2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F39268、吉B16AF0、吉BF27789等十二臺車輛),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四: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崔**、楊**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五:2025年5月7日,鄒**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23N88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鄒**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六: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23N88、吉BF00837、吉BDB5697、吉B37S78、吉BDL5588),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七: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鄒**、趙**、關**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八:2025年5月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F57977、吉BFL1110),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九:2025年5月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樊**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2025年5月10日,關**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DL5588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關**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