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大風下車輛被樹砸中,誰來賠?
4月11日以來,華北地區多地出現極端大風天氣。據報道,大風颳倒路邊樹木砸中不少車輛。往年每到夏季,短時強降雨、大風等天氣多發,樹倒砸車的事情不時發生。有的車主通過保險獲得賠付,卻要承擔來年保費增長的壓力;有的保險公司則直接拒賠。
記者注意到,在社交平臺上有車主分享經歷“自認倒黴”,也有車主找到責任單位,成功維權。
對於大風颳倒樹木砸中停車位車輛的情形,民商法專家、重慶綺惠法律研究院院長吳春燕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可以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小區物業或林木所有人主張侵權賠償。即便車輛未停放在正規停車位,也不屬於上述部門免責的法定理由。
專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林木管理人或所有人證明沒有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明確,城市的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出現上述車輛受損的情況,車主可以向相關部門反饋要求協調解決;若無果,則可以考慮起訴。”吳春燕介紹,此類侵權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林木管理人或所有人來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主觀過錯。
那麼,車主需要作何準備?吳春燕告訴記者,車主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車輛已受到損害的事實、車輛的損害是由樹木折斷所致、對該樹木有管理義務的綠化行政部門或林木所有人的身份。
針對責任單位聲稱的“樹木颳倒是因爲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吳春燕表示,如果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證據證明大風天氣達到了自然災害的程度,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如何定義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吳春燕指出,首先,如果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證據證明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警示等安全保障義務,則不滿足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需承擔責任;其次,如果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證據證明大風天氣達到了自然災害的程度,爲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
天氣預報播報有大風天氣,可視爲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已經預見到該天氣及可能帶來的風險。不過吳春燕認爲,這並不意味着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如果他們有證據證明該大風天氣所帶來的風險已達到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程度,則可以認定爲不可抗力,從而構成免責。”
吳春燕指出,如果是小區內的樹木傾倒或樹枝掉落,物業也應參照上述規定承擔責任。
針對車輛沒有停放在正規停車位被砸的情況,吳春燕表示,這種情況仍然需要根據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否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判斷。車輛未停在正規停車位被砸,不屬於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免責的法定理由,但車主的行爲也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可以減輕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責任。”
判例:被告以“不可抗力”“已盡到責任義務”抗辯多不被採納
以“樹木折斷、轎車”爲關鍵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多篇裁判文書。大部分案件是車主和小區物業、綠化管理部門之間的侵權糾紛。
記者梳理髮現,此類案件的涉案被告多以“事發時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日常已做好管理、維護,盡到相應責任義務”抗辯。但審理法院多不予採納,而是以“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免責”認定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也有判決認定,在氣象部門發佈了大風、暴雨、雷電預警後,原告仍將車輛停放在靠近大樹的停車位上,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林木管理者的責任。
對於原告的賠償請求,法院一般會全額支持車輛維修費用、定損金額;因車輛受損產生的額外交通費,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交通費發票,法院一般會酌情支持。而誤工費、車輛貶值的賠償請求,一般會被法院駁回。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