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不能用的地還要繳稅!稅局出手幫她年省近2萬元稅金
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留意是否符合免稅資格,可別白白繳稅。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民衆若名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實際使用又與其他土地未明確區隔,可能會每年白白繳稅。新竹稅務局提醒,若保留地長期未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就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切勿錯失減稅權益。
近期一名竹科吳媽媽繼承父親遺產,才發現自己名下竟有一筆劃設爲「公園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儘管長期無使用,也未開發,但每年仍須繳納高達1萬8,000元的地價稅,經稅務局協助後,成功申請免稅,省下一筆可觀負擔。
稅務局解釋,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已被劃爲公園、綠地、道路等公設用途,預留供未來政府或公用事業徵收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雖仍屬私人所有,但因無法自由開發利用,地價稅可享特殊稅率或免稅優惠。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計算方式分爲三種情形,第一種,尚未徵收、仍有使用者,可按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第二種,作爲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第三種,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也就是說,只要這筆土地未實際使用,且透過設置圍籬、牆面等方式與其他土地明確分隔,就符合「隔離未使用」的規定,可向當地稅務局申請免徵稅額。
不過,申請時機也很重要。稅務局提醒,申請須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提出,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送件,經審查覈準後,當年即可適用,若逾期申請,則要從次年開始才能享有減免優惠,此外,只要用途未改變、免稅事由未消失,覈准後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稅務局呼籲,若民衆名下有長期未使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儘早查明狀況並評估是否符合免稅資格,避免不必要的地價稅支出,有任何疑問也可洽詢當地稅務機關協助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