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商行小老闆犬隻咬傷員工不和解 竟稱:狗被踩到尾巴

臺北市有比特犬本月兩度咬傷人,引發社會關注;臺南市也有機車商行鄭姓小老闆飼養犬隻咬傷員工,未與員工達成和解挨告。鄭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是員工踩到牠。臺南地院認定鄭身爲飼主,卻未以必要防護措施避免犬隻傷人,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母親在臺南市東區經營一間汽機車商行,鄭在店裡飼養一隻黃色中型犬,2023年8月23日傍晚6時許,商行張姓員工返回辦公室打卡,突然遭犬隻咬住左側大腿,導致左側大腿及左側膝部多處傷害;張與鄭調解不成,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方偵訊時,鄭姓男子供稱「我先聽到狗慘叫一聲,之後就看到狗咬告訴人,我就叫狗放開告訴人,我接着看告訴人的傷口,請他趕快就醫,告訴人左膝蓋附近有傷口,當時有流血」、「不管是任何狗被踩到應該都會生氣,狗已經養7、8年了,牠平時都是在躺在室內,牠都沒有主動攻擊人」。

法院審理時,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們是寵物友善的店家,我的肉肉(犬隻名)在那邊10年了,牠有時候會跟客人坐在一起或走來走去、睡覺,從來沒有咬過人,所以我覺得我不需要對牠進行管束,我們店裡有4只狗狗,也都是自由活動」。

鄭還稱,「我覺得會不會是當下告訴人有踩到牠,或有對牠做什麼舉動,纔會導致這樣的事情」;鄭說鄧姓友人可以證明肉肉沒有咬過人,鄧姓男子出庭時,也證稱沒看過犬隻咬過人。

被害人張姓員工則證稱,「當時犬隻在辦公室本來是趴着,突然站起來,然後就衝過來咬我」,就醫後,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病名爲「左側膝部及左側大腿多處狗咬傷,長度約6公分」,另外左膝也有被爪子抓到多處,分別至二間醫院就醫治療。

法院認定,鄭姓男子身爲飼主,應有依犬隻個性、習慣,依所處環境予以適當約束或訓練作爲義務,以避免牠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亦即鄭在法律上負有以積極作爲防止侵害他人法益結果發生注意義務。

縱然犬隻先前並無主動攻擊他人紀錄,鄭仍應注意犬隻在公衆得出入的商行,需以狗煉、狗繩繫牢犬隻,或爲其他必要防護措施,避免犬隻傷人;再依當時情形,客觀上無不能注意情事,鄭的犬隻行爲失去控制,造成員工受傷,鄭顯有過失。

法院審酌,張姓員工傷勢與鄭姓男子過失行爲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鄭應負過失傷害責任;考量鄭否認過失的犯後態度,迄今僅賠償2千元,未與張達成調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臺南市機車商行鄭姓小老闆飼養犬隻咬傷員工,未與員工達成和解挨告。鄭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是員工踩到牠。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