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到半年老婆落跑 還好沒孩子!傻等24年終於放過自己

婚後不到半年老婆落跑,還好沒有生孩子!傻等24年終於放過自己,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0年11月在溫州登記結婚,並且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不料,婚後不到半年,小萱竟然就離家失聯至今,完全沒有她的下落。不滿雙方分居迄今已近24年,而且也沒有生子女,因此阿國依法請求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紀錄顯示,小萱當年有申請探親,經過覈准卻未入境臺灣,而且小萱迄今未再申請入境,堪信雙方迄今仍處於分居狀態。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項所定重大事由,若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應負責之一方,即不得依該條項訴請離婚。

而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爲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爲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複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考量,小萱未曾入境臺灣,迄今仍未與阿國共同生活,顯見2人婚後分居各自獨立生活,長期缺乏夫妻的互動,婚姻生活早已名存實亡,難以期待繼續維持並經營婚姻生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裁判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