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發難杭州蒲惠智造  科創企業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陶力 實習生趙思雨 上海報道

對於創業中的小微企業來說,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4年12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蒲惠”與美國惠普慧與公司(HPE)的“惠普”、“HP”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裁定“蒲惠”第9類商標(科學儀器、計算機軟件等)、第2類商標(顏料、着色劑等)予以無效宣告。

這一裁定令杭州市科創企業蒲惠智造感到強烈不滿,已於近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2月25日,蒲惠智造相關負責人應女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坦言,如果商標無效裁定實施下來,公司就不能使用“蒲惠”商標,也不能銷售蒲惠產品,甚至有可能要更名。現在,這個事情給公司經營層面造成的壓力很大。一直以來,其核心產品都是用“蒲惠”這個商標。

除了提起訴訟,應女士也希望能進一步溝通,共同尋求解決方案,“春節後我們一上班就給惠普的美國總部和中國總部都發了溝通函,但並沒有消息。”

據瞭解,蒲惠智造2018年成立於杭州市,已被列爲專精特新 “小巨人” 企業。公司主營業務爲其自主研發全棧式的工業 “雲化” 軟件,幫助傳統制造業企業完成數字化轉型。

“我們人數不到200人,對於一家小公司來說,這樣的裁決簡直是無妄之災。”應女士進一步表達了自己的擔憂。

對此,惠普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問詢時並未迴應此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構成該條規定之情形,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即:

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誌相同或近似;

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引證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在實踐中,商標評審委與法院在該條的使用上標準頗爲不同。)

那麼,二者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呢?

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毛愛東律師表示,從字形上來看,“蒲惠”商標經過一定藝術設計,它與惠普公司之間“惠普”商標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此外,這兩個商標之間也沒有有相同的含義,蒲惠智造公司也並沒有對註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以及改變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行爲。“這兩個商標從字形、呼叫、含義上來講,都有一定的區別,不構成近似,也不會造成相關社會公衆的混淆。”

此案的最終走向,還需等待下一步裁定。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趙虎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近似商標和馳名商標的糾紛案例比較常見,知名度越大排斥度越大。因此,相關部門在裁決時也會考慮知名度的問題,建議創業公司一定要有知識產權意識,及時進行註冊商標。對於絕大多數企業來說,無論是做國內市場還是國外市場,商標已經是必不可少的考慮因素,也是公司極其重要的無形資產。“相對於國內市場,做出海的產品或者服務,企業在商標上面臨的問題會更加複雜。因爲商標的問題,已經有不少的企業在出海過程中遇到了法律糾紛,有的後果非常嚴重,有的甚至只能鎩羽而歸,企業需要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