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五個節稅神招 新創必學

創業大不易,新創團隊必須在募資、技術研發及人才延攬多方面耕耘。勤業衆信《2024創業大調查  創新創業關鍵力》彙整臺灣透過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或其他法規提供的相關重要租稅優惠,助力新創團隊省荷包,提升商業競爭力。

一、天使投資人享個人綜所稅減免

當天使投資人以個人名義投資新創企業,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若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二年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對該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新臺幣,並持有新發行股份達二年,得於持有期滿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投資金額50%,減除上限300萬元。然並非當然適用,應確認投資標的是否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資格及增資程序合規性。

二、技術入股得延緩課稅

技術爲新創團隊成功關鍵,資金有限時常以技術入股取得核心技術,然技術擁有者轉讓無形資產給公司取得股權將產生個人所得稅,降低入股意願。產創條例第12條之1提供技術入股緩課規範,得將該所得遞延至技術股股東實際轉讓股票年度課稅。若持股且提供技術服務達二年者,還可選擇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時價較低者計算所得。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提供相同措施,符合條件者可擇優申請。

三、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

提供員工股票是新創事業常見的留才措施,如分紅入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庫藏股發放、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但員工取得股票或股票可處分時,即使未變現仍將產生個人所得課稅。產創條例第19之1條規範,員工因獎酬取得股票所生之所得,在500萬額度內可延至轉讓時課稅,且持股並於該公司服務滿二年者,轉讓時得按取得股票或實際轉讓的時價較低者計算,有效緩解繳稅壓力並促進長期持有。

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爲獎勵新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產創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皆提供租稅優惠,允許公司選擇於相關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分年抵減,但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惟僅限於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相關研發活動,不包括改良現有產品或服務,行政管理或例行性產生的研發支出亦不適用。

五、新創公司併購相關租稅優惠

自民國110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稅,不利個人股東出場。若公司覈定爲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則個人股東處分持股之所得可免計入課稅。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1規定,若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股票爲對價,其股利所得,得選擇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稅,減緩立即納稅壓力,然僅適用於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