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春名醫」官司打不完!女打鳳凰電波二度燙傷 又挨告過失傷害
▲女子打鳳凰電波受有燒燙傷,提告醫美名醫吳紹琥過失傷害罪。(資料照/記者劉昌鬆攝,下同)
記者黃資真/臺北報導
擁「回春名醫」之稱的北市醫美診所院長吳紹琥近來官司纏身,曾隔空替女友開診斷書、亂丟沾血針筒到捷運站垃圾桶遭判刑,更夥同前移民署官員走私胎盤素注射劑,目前審理中。另有一名女子打完鳳凰電波後受有二度燒燙傷,指控吳醫師有過失,又認爲北檢調查不積極,因此向臺北地院提出自訴,但最終北院判處無罪,北檢覆查後也做出不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女子某日下午5時前往吳紹琥醫師經營的診所進行鳳凰電波療程,翌日卻出現紅腫、水泡,經醫師診斷爲二度燒燙傷,因此在2023年5月26日向北檢申告過失傷害罪,然而,女子認爲檢方不積極開庭,擔心遭不起訴處分,乃於同年11月20日委任律師代理,改採自訴方式向法院提告。
女子主張,吳治療前未告知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可能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修復期及潛在風險,亦未 讓她籤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還使用經許可之非法醫療儀器、探頭及耗材,疏未注意能量輸出致素、過高。
吳否認駁斥,稱女子到診所時就自稱對鳳凰電波很瞭解,經多家價格比較後發現他們最便宜,所以來施打,而且還一次施打臉部、眼部2個探頭,還出言要求降給折扣,談定後自己開始解說鳳凰電波的原理,及可能發生的副作用、療程後應注意事項。
但他話還沒說完,女子就打斷稱「不要浪費時間,直接開始」,敷完麻藥開始後也依照女子情況調整能量,然結束後左眼下方有局部發紅現象,吳男研判可能是皮膚屏障較差而造成的低溫燙傷,所以有告知可能會起水泡,當場敷藥並告知回家也要塗抹,如果有問題務必要回診。
翌日女子傳訊表示狀況加重,診所立即請他回診,女子卻已讀不回,數月後突然提告,令他錯愕不已,「任何醫療行爲都有一定的風險,也都有一定的恢復期,不能說發生一點表淺燙傷,就代表醫師有過失」。
法官根據儀器說明書,確認診所使用的探針皆是代理公司給的原廠正貨,且美容醫學療程原本就可能有風險與副作用,多數常伴隨時間緩解,此爲公衆周知事實,女子雖自稱臉還有痕跡,卻當庭拒絕勘驗拍照,所言頗有疑慮。
法院認爲,既然女子有微整、雷射經驗,可見已有相關美容經驗,縱使吳未詳盡告知治療方針,實難認與燒燙傷有任何因果關係,加上黃女提供的傷勢診斷證明書,可見傷勢就診日期集中,與吳稱療程副作用經過短暫治療期即可恢復,即非全然無據,難認定有任何醫療疏失,若無證據證明有疏失,則難以構成刑責,判決吳無罪。
法官也解釋,女子捨棄檢察官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之公訴制度而採自訴,則應當自行負責舉證,卻率然將法院視爲偵查機構,要求法官蒐集調查證據,提起自訴後始陸續補充指控內容,又請求法院向醫療儀器代理商函查,甚至協同代理商到診所履勘,此部分與法官作爲公平審判之客觀地位有悖。
無罪判決後,臺北地檢署依職權進行審查,確認案件是否有遺漏或新事證後,認定現有事證無法證明醫師犯罪,也無新事證,將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