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2341部性影像 2審緩刑
藝人黃子佼涉持有二三四一部少年性影像,因與卅七名被害人全數和解並賠償完畢,昨獲判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在創意私房購買、下載二三四一部少年性影像,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八月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案件上訴,黃與卅七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臺灣高等法院昨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一年六月徒刑,緩刑四年,應服一八○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三場次法治教育。可上訴。
黃子佼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註冊爲「創意私房」論壇的會員,陸續購買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官及性交的影像,再以電腦主機下載,儲存在硬碟之中。黃偵查時認罪,審判時改口不認。
一審認爲黃子佼購買性影像數量爲二二五九部、被害人爲卅五人,犯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爲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考量他未與被害人和解,判處黃八月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臺北地檢署另查獲黃子佼還持有其他未成年人性影像,二審併案審理,黃在言詞辯論終結時,在法庭上落淚,表示因本案毀了人生,失去一切還要支付贍養費,稱自己懂得被害人的痛。
黃子佼於二審審理期間開始和被害人談和解,並於宣判日前一天透過律師發聲明再度道歉,指出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表示深知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對於當年做錯的事情,已深刻且誠摯地悔悟,祈求每個受害者原諒。
黃子佼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資法,高院認定黃持有二三四一部性影像,受害人爲卅七人,性影像是關於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且檔案中有各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使取得性影像者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的身分,確實違反個資法。
高院指出,黃子佼行爲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個資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爲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處個資法,且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加重刑度。
高院認爲,黃子佼爲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成爲會員,購買、下載、儲存性影像,被害人數和檔案衆多,有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但考量黃沒有前科,與卅七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認爲黃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真意和具體作爲,卅七人也均同意給予黃緩刑。
判決也指出,檢方移送並辦的其他性影像部分,有五○三個性影像、十名被害人無法辨別身分,或影像中疑似的被害人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拍攝性影像,難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處罪名,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