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罵鏡週刊「垃圾」遭求償百萬 律師:1人言詞能動搖10億媒體?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多次以「垃圾」形容鏡週刊及相關報導,鏡週刊認爲黃國昌侵害名譽權,而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臺北地方法院今開庭,黃國昌律師一個人的言詞如何影響資本額超過10億的大型媒體公司?鏡週刊律師回擊,黃國昌自己就曾被罵「垃圾」而告人。

鏡週刊多次報導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黃國昌去年12月起多次批評鏡週刊「垃圾」、「垃圾媒體」、「垃圾報導」,鏡週刊要求限期道歉未獲迴應,週刊發聲明指爲捍衛新聞自由及記者尊嚴,而提妨害名譽及損害賠償訴訟;黃國昌當時則迴應,浪費司法資源、自取其辱。

臺北地院今開庭,雙方均委任律師出庭,黃國昌委任律師指出,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鏡週刊請求非財產損害,仍必須舉證黃國昌的行爲或言論,已經造成營運或設立目的的重大影響,或金錢量化的損害事實。

黃國昌律師表示,一個人公然侮辱的言詞,如何讓一間資本額超過10億元、員工2、300人的大型媒體公司設立目的受到影響?再者,縱使「垃圾」二字屬於公然侮辱範疇,也考量當時行爲的情狀,仍須審酌是否爲恣意辱罵,並非單純說「垃圾」就會構成公然侮辱。

鏡週刊委任律師指出,公司實際上已提出網友留言等證據,證明黃國昌的言論確實令週刊名譽受有損害,且本案是在處理非財產損害,但黃國昌律師又要求舉證「財產損害」,已有所矛盾。

週刊律師主張,黃國昌在本案發生後,仍多次以「垃圾」二字辱罵週刊,顯然符合憲法法庭公然侮辱判決所指,判斷是否有犯意的「反覆」要件,證明黃國昌確實有故意侮辱週刊。

週刊律師表示,黃國昌先前也曾被罵「垃圾」而提告,且辱罵之人被法院判決有罪,足以證明黃國昌辱罵週刊「垃圾」時,有侵害名譽權的故意;不過,黃國昌律師反駁,黃國昌先前提告且對方被判決有罪,主要是因爲辱罵「人渣」而非「垃圾」。法官庭末諭知候核辦。

民衆黨主席暨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