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案10萬遭竊...女不認罪不出庭卻獲免刑 法界:法官過分佛心
鄒姓女子搭高鐵到臺中,明知身上沒帶10萬元現金,卻向鐵路警察報案稱在臺北車站遭竊,檢警耗費心力調監視器勘驗、傳訊證人,依誣告罪嫌起訴她。鄒女否認犯行、審理中未到庭,臺中地院仍以她犯罪情節輕微判她免刑,引起不少司法官直呼離譜,直言法官過度「佛心」濫用免刑制度。
檢警調查,鄒女明知她手提袋內沒有10萬元,2024年8月9日下午5時,卻向鐵警臺中分局烏日分駐所警員謊稱,她下午3點多搭高鐵南下途中發現遭竊,因搭車前手提袋曾短暫離身,懷疑在臺北車站廁所遭竊。
檢警發現,鄒女針對10萬元來源說詞反覆,過程也和監視器不符,認爲她以虛構事實向警員誣告不特定人涉犯竊盜罪嫌,依誣告罪嫌起訴她。
臺中地院傳喚鄒女均未到庭,鄒在警方詢問、檢方偵查時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腦部要開刀,她阿嬤透過她哥哥將這筆錢給她,但鄒的哥哥、姑姑均稱阿嬤臥病在牀,身上沒有錢,也沒有看到拿給她10萬元。
而鄒女自稱在臺北車站上廁所遭竊,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她搭乘捷運板南線到臺北車站就步行到高鐵站,過程中沒有上廁所,認爲她犯行明確。
中院說,鄒女誣告雖不可取,但她申告遭竊時間、地點已特定「員警循線查悉實情並非困難」,本案也無特定對象遭檢警偵查,可見犯罪情節輕微,且鄒也自稱「提告時精神半昏半醒。」
中院認爲,鄒女是因一時失慮才致罹刑典,犯罪情節輕微,就算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猶嫌過重,尚無科刑處罰必要,依刑法第61條,判她免刑。
有司法官指出,實務上大多在極端狀況下才會給予免刑,以白話解釋爲可憐到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後還不夠,例如街友偷路邊紙箱,其經濟、身心狀況均不佳,遭竊物價值低,而無執行刑罰必要,但本案被告不認罪、審理時不出庭,難看出「有何可憫恕」。
法界也說,誣告罪立法目的是保護人不受無端指控、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本案警方耗時調監視器釐,檢方傳訊證人,已耗費司法資源卻免刑不受追訴,有違罪責相當;但有法官分析,從正面角度來看,法官考量被告精神狀態認無執行刑罰必要,免刑對後續執行、矯正作業,也能節省資源。
鄒姓女子搭高鐵到臺中,明知身上沒帶10萬元現金,卻向鐵路警察報案稱在臺北車站遭竊,被誣告罪嫌,臺中地院仍以她犯罪情節輕微判她免刑,不少司法官直呼離譜。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