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府覈准臺泥建氣化爐 公民團體提告「發回更審」
花蓮縣府覈准臺泥廠建氣化爐 公民團體提告 法官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示意圖,達志影像)
地球公民基金會等6人提起行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花蓮縣政府應作成「命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行政處分及臺泥公司應停止開發行爲的行政處分等,一審認爲,他們的訴訟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判決關於駁回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及請求環境部、花蓮縣政府應作成命臺泥就「和平水泥廠計劃環說書第4次環差報告」案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行政處分,並命臺泥在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前停止於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80、381地號土地上實施「和平水泥廠計劃環說書第4次環差報告」開發行爲的行政處分部分,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臺泥是「和平水泥廠計劃案」的開發單位,前經環境部審查作成有條件通過該開發行爲環說書的環評審查結論,其後臺泥所提第1次、第2次及第3次環差報告亦分別經過環境部及花蓮縣政府審查通過。
後來臺泥爲辦理興建臺泥DAKA再生資源利用中心與既有的水泥旋窯協同處理一般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與開放工廠計劃等內容,2019年10月7日提送第4次環差報告,經花蓮縣政府於2020年11月18日以原處分通知臺泥審查通過,地球公民基金會等6人提起訴訟,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判決認定開發計劃無庸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諮商同意程序,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又臺泥將原經覈准預定設置的第3座旋窯系統,變更爲設置再生資源利用中心,並協同既有的旋窯系統,分先後二階段焚燒(氣化)花蓮地區每日約200噸的廢棄物作爲生產水泥的替代燃料及替代原料,本質上就是一種新型態廢棄物焚化廠的一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審認定開發計劃並非坐落於保護區,且不符合開發行爲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無庸重辦環評,亦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