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連續參保滿4年,居民大病保險支付限額提升
原標題:湖南健全基本醫保參保長效機制若干措施發佈(引題)
連續參保滿4年,居民大病保險支付限額提升(主題)
長沙晚報4月6日訊(全媒體記者 徐媛)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的通知,對參保籌資政策、參保激勵措施、參保約束措施等方面做出進一步完善,具體包括優化待遇享受期、擴大個人賬戶使用範圍、提高大病保險支付限額等。
哪些人可參保、在哪裡參保?
《若干措施》規定,職工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可以選擇在戶籍地、就業地、常住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居民(含中小學學生及學齡前兒童)可以選擇在戶籍地、常住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以家庭爲單位組織動員參保。
大中專院校(含本科高校、高職、專科學校和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原則上以學校爲單位整體參加居民醫保,不得在原戶籍地重複參保,參保繳費實行一年一繳,不得按學制年限一次性繳費。
原則上,居民應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按個人繳費標準參保繳費;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外參保繳費,按照個人繳費標準加財政補助標準之和繳費,並設置待遇等待期。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爲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和大病保險費,繳費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應當繳納的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並確保與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對困難羣衆參保繳費按規定實行分類資助,資助標準由省級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並適時調整。一個自然年度內,困難羣衆身份新增、退出的,個人已繳費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資助參保補貼不調整。
個人賬戶使用範圍擴大
《若干措施》明確,新生兒出生90天內參保,待遇從出生享至當年底;10月1日後出生的新生兒可選擇次年參保且無等待期,出生當年不享受待遇。兒童福利機構接收兒童經覈實未參保可隨時參保,自進入機構起享受待遇。新入學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當年已參加戶籍地或常住地居民醫保,且在學校所在地參加次年居民醫保的,醫保待遇享受期爲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學制年限繳納居民醫保費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醫保待遇享受期統一延長至當年的12月31日。
《若干措施》明確,支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人員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參加居民醫保、長期護理保險、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已參保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自付的醫藥費用。
這其實就是“家庭共濟”,是指原來只能由參保職工本人使用的個賬餘額,現在已可以共濟給家庭成員使用。參保職工可通過“湘醫保”App或微信公衆號、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等的“個人賬戶家庭共濟”功能模塊,實現線上辦理。
個人賬戶授權共濟使用後,不影響授權人各項醫保待遇的享受。個人賬戶家庭成員共濟僅限個人賬戶餘額共濟使用,不能共濟使用授權人的其他任何醫保報銷待遇。簡單說,個人賬戶共濟的是“個人賬戶餘額”,不是共濟“醫保報銷額度”。
居民大病保險支付限額有提升
參加居民醫保的羣衆,除享受基本醫保待遇外,無需另行繳費即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若干措施》明確,自2025年1月起,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後每連續參保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險支付限額5000元。對當年基金零報銷且次年集中參保繳費期正常參保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次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險支付限額5000元。
連續參保激勵額度和零報銷激勵額度均可累計,但累計提高總額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居民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
居民發生大病保險報銷並使用零報銷激勵額度後,前期積累的零報銷激勵額度清零,第2年重新計算零報銷激勵額度,但不影響連續參保激勵。斷保之後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時間重新計算。
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自2025年1月起,居民醫保對未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參保或未連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後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
其中,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修復繳費標準按照提出修復申請時所在年度的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執行,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
連續斷保4年及以上的,修復後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於6個月。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修復繳費前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若干措施》強調,在鞏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礎上,穩步提升基本醫保門診保障水平。
持續鞏固村衛生室醫保定點工作成果。推進醫療衛生鄉村一體化建設,擴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常見病、慢性病藥品採購、使用、報銷範圍,推動集採常用藥品進村衛生室,醫保目錄中的高血壓、糖尿病用藥的集採中選品種全部納入甲類報銷。
允許通過二級醫院評審的鄉鎮衛生院與縣級醫院用藥目錄統一,允許達到緊密型標準的縣域醫共體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牽頭醫院用藥目錄統一,允許納入鄉村一體化管理、配備執業(助理)醫師的村衛生室與鄉鎮衛生院用藥目錄統一。
來源: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