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金店洗錢179萬,4人被刑拘

2025年8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成功偵破一起購買黃金飾品“洗白”179萬元涉詐資金案件,抓獲6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4人,行政處罰2人。其中,金店員工張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同被拘。

8月4日下午,電偵大隊獲取線索,城區一黃金首飾店鋪存在異常交易。隨後,電偵大隊、人民路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趕往現場,將剛剛交易完成、正準備離開的5名年輕男子控制,當場收繳200餘克不同類型的39件金器,並將5名男子一併帶回調查。

經審訊,郭某、盧某、沈某、唐某、周某等5名嫌疑人如實交代參與爲境外詐騙集團從事洗錢的犯罪事實。8月2日至8月4日,5名嫌疑人按照詐騙集團“上線”指令,利用“上線”提供的銀行卡及密碼到金店,分3次購買了價值179萬元的黃金,拿到黃金後再根據“上線”的要求,將黃金運送到指定地點,完成每一筆資金的“洗白”。

3次同一金店的大筆交易引起民警警覺,隨後民警將該店負責接待交易的員工張某帶回調查,發現張某明知交易存在涉詐洗錢風險,沒有及時報警和採取停止交易措施,放任交易進行,決定對張某立案偵查。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套路解析

近年來,詐騙團伙大量使用新技術、新業態逃避公安機關打擊,手法不斷迭代更新。他們採取“線上詐騙+線下取現+網約車投送”的組合模式轉移涉詐資金,開闢黃金寄遞、電卡油卡充值、虛擬幣兌換等洗錢新通道。

有的金店經營者、店員存在僥倖心理,認爲自己沒有參與上游犯罪,不會觸犯法律,其實這種職業幫助套現行爲很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警方提醒

金店經營者、店員應提高警惕

如遇到顧客購買大量黃金首飾

或購買方式異常

要覈對購買人的銀行卡

跟其本人身份證是否一致

一旦遇到可疑情況

應當終止交易並及時報警

千萬別做電詐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

(來源:北湖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