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運瀝青化學不滿土地被納入計劃道路 訴訟案勝訴遭逆轉
土地被納入計劃道路範圍 鴻運瀝青化學提告勝訴 遭逆轉廢棄(示意圖,達志影像)
鴻運瀝青化學公司因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土地,經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的都市計劃有利益衡量的瑕疵屬違法,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無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發回。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都市計劃關於計劃道路規劃所需對周遭道路的通行現況及未來交通發展等的調查認定與評估、預測、分析研判等,依都市計劃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享有判斷餘地,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審認其評估、預測、判斷是否有誤,即錯以計劃裁量有利益衡量瑕疵,甚至以法院自行採認的替代規劃方案,認定係爭都市計劃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爲理由,宣告該都市計劃無效,有所違誤。
本案是因,新北市政府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劃道路線型,依原計劃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原計劃中0.1875公頃之工業區變更爲道路用地,使變更後之計劃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該都市計劃經內政部在2021年9月13日處分覈定,新北市政府9月29日起發佈實施,鴻運瀝青化學公司認爲,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大安段756地號土地,經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內,損害其財產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