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騙12人「分層轉匯幫洗錢」436萬 無業男被法官重判4年

▲莊男收購人頭帳戶洗錢詐騙436萬元被依涉加重詐欺罪判4年徒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一名莊姓男子因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透過層層洗錢轉匯,從中抽取1%的不法報酬,導致至少12名投資被害人上當被騙走436萬餘元。莊男經通緝到案自白認罪,被依加重詐欺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莊男與暱稱「九怪」、「順聯」等人爲了詐騙,由莊男先向「九怪」收購鄭、黃等人名下的銀行帳戶資料,莊男將收購來的這些人頭帳戶,連同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一併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他負責將被害人匯入的款項進行「分層轉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去向,並從中賺取轉匯金額1%的報酬。

該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佯裝網友或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以「介紹投資管道」爲由,誘騙被害人匯款,受害人多達12人,單筆受詐騙金額高達236萬;其他受害人也分別被騙走1萬元至36萬元不等的金額,合計被騙超436萬元左右。

被害人匯出的款項先進入人頭帳戶,再由莊男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迅速將款項轉匯到其他帳戶,從而切斷資金流向,增加檢警追查的難度。

法院審理時,莊男坦承所有犯行。法官認爲,被告正值20多歲年輕力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爲貪圖輕鬆得手的不法利益,參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同時破壞社會秩序與人際信任,因此予以重判。

法官審酌被告前因犯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槍砲等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5年4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5年內再犯本案,直到法院審理時才認罪,遭檢方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從重量刑。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宣告沒收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2萬8,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