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修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建立供餐單位選擇和退出機制,學校落實食品留樣制度

記者從黑龍江省教育廳獲悉,爲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小學校外供餐工作,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質量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維護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黑龍江省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學校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託,通過從校外供餐單位訂餐的形式,集中向學生提供餐食的行爲。鼓勵地方政府爲有需求的中小學配建食堂、簡易廚房(伙房)。

校外供餐單位,是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省域內校外供餐單位及其經營活動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務的中小學校適用本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小學生(未成年人)用餐是其監護人的法定責任與義務,就餐形式可採取食堂就餐、校外供餐、校外託餐、自帶(送)飯、回家就餐等多種方式。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和校外供餐條件的,經所屬教育部門同意,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過比選辦法,確定校外託餐服務。中小學校外供餐必須堅持學生自願的原則,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學生訂購。

校外供餐單位應以學生食品安全和質量爲底線,以促進學生身體健康爲目標,根據不同年齡生長髮育和季節特點等情況,結合學生餐營養相關標準、指南等內容,爲學生提供衛生安全、質量合格、品種多樣的餐食。

對中小學校教職工工作餐標準、費用支出等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鼓勵政府出資解決教師組織學生集中用餐工作相關事宜,保障教師合法權益。

學校推行“桶餐到班”分餐模式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校外供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強供餐的校內管理。

學校應健全家長委員會監督機制,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產生和運行流程,保障家長參與招標採購、營養配餐、供貨驗收、用餐陪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

學校應積極配合推行“桶餐到班”分餐模式,建立“雙人或多人聯檢”查驗制度,配備專人負責校外供餐單位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索取並留存校外供餐單位加蓋公章的配送清單(出貨單),重點檢查食品加工製作時間、食用時限、包裝完整程度、感官性狀是否異常、食品中心溫度和配送時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是否乾淨、配送車輛是否爲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車輛貨箱內衛生狀況和消毒記錄、食品是否採取保溫措施、配送餐食是否與食譜一致、配送和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明等,並做好各項記錄。

學校應嚴格規範執行陪餐制度

學校按月排定陪餐人員安排,確保每餐均有1位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陪餐費用可由學校統籌解決或自行支付),具體辦法由教育部門制定。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陪餐費用自理)。陪餐人員應隨同學生一起就餐,對食品的感官、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徵求就餐學生的意見建議,做好陪餐記錄並由本人簽字。

學校落實食品留樣制度

學校應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對每餐供餐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由專用留樣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時以上,落實“雙人雙鎖”管理;做好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等文字記錄。

學校應建立並落實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在學校醒目位置公開公示校外供餐單位名稱、供餐合同、餐費標準、大宗食材原料來源、每週帶量食譜、營養素供給量等基本信息,主動接受家長、師生和社會監督。

學校應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建立校外供餐單位送餐人員出入登記管理制度。

學校選擇校外供餐的,伙食費作爲代收費管理,應繳入學校指定銀行賬戶,不得由校外供餐單位直接收取。

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擠佔學生餐費,不得將教職工餐費轉嫁給學生承擔。教職工就餐由校外供餐單位提供的,要與學生同質同價,費用嚴禁轉嫁給校外供餐單位,每月應按實際就餐情況據實結算,保證就餐信息與繳費信息一致,並有詳細記錄。

建立供餐單位選擇和退出機制

教育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託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並公佈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

供餐單位確定後,受家長委員會委託,由學校與校外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協議)。合同服務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實行校外供餐單位退出機制,校外供餐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爲學校供餐資格,立即停止供餐,終止合同(協議):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或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爲學校供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出現降低供餐質量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的,經學校約談警告後,仍不進行改正的;服務質量存在問題,每學年師生滿意度測評連續兩次未達到80%的或者單次未達到60%的。

(五)食品的配送溫度和食用時限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有關要求的。

(六)轉包、分包供餐業務、擅自變更供餐生產地址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

(七)存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爲的。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的追責

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對校外供餐單位供餐服務過程中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的,依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收受校外供餐單位財物或接受校外供餐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等,由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教育、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校外供餐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爲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學校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學校所屬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校長進行約談,視情節輕重對學校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