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男子將70萬豪車借給朋友後對方失聯,只好向交警隊索賠70萬

黑龍江哈爾濱,男子貸款買下一輛價值70萬的路虎,將車借給朋友後對方失聯,後男子去交警隊查詢,發現車子已登記至他人名下,男子認爲交警隊未經自己到場,擅自轉移登記行爲違法,將其訴至法院索賠70萬,案子歷經兩審,法院判決出乎意料!

(案例來源: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劉君是名90後,家中條件不錯,26歲那年,劉君以貸款形式購買一輛路虎攬勝小型越野車,3個月後還清貸款,併爲車輛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4月中旬,劉君將車輛出借給朋友使用,但朋友始終未歸還,且劉君與借車的朋友失去聯繫,6月17日,市交警隊將車輛的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在第三人白榮名下。

劉君於1年後的3月,前往市交警隊處查詢車輛信息,得知車輛已被過戶至白榮名下,6月9日,劉君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市交警隊辦理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爲違法,並賠償70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條規定,設區的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據此,市交警隊作爲交通管理部門,具有辦理本市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法定職責,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市交警隊爲白榮辦理機動車登記行爲是否合法。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6條規定,申請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身份證明、所有權轉讓、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明、憑證。

本案中,市交警隊在審查白榮提交的機動車相關材料後,將案涉機動車轉移登記至白榮名下,並註銷黑A1XX號牌的行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據此,市交警隊在作出案涉車輛轉移登記行爲時,已盡到審查、覈實義務,該行政行爲合法、有效。

關於現機動車所有人如何認定問題,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第225條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的文義解釋,機動車作爲動產,其物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登記產生的是物權公示效力而非物權效力,本案中,案涉車輛所有權自交付時便已發生轉移。

因此,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爲申請辦理轉讓登記時機動車的所有人即白榮,而非原車主劉君,因此,無論劉君是否到場,市交警隊依據白榮申請,爲白榮辦理轉讓登記並無不當。

劉君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確認市交警隊辦理轉移登記違法,判令市交警隊賠償70萬元,並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1.車輛轉移登記流程備註明確寫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需人證一致性比對,採集影像化資料”,但市交警隊提交的證據中,根本沒有劉君同意給白榮過戶的影像化資料。

也沒有劉君本人與身份證比對一致的影像化資料,劉君舉示的該證據,恰能夠證明市交警隊違規辦理機動車過戶業務,導致劉君車輛損失。

市交警隊在白榮未提交劉君同意更名過戶證明的前提下,爲其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違法,原審未採納劉君提交的《市交警隊業務辦理流程》錯誤。

2.白榮向市交警隊申請辦理案涉車輛過戶登記時,機動車所有人仍是劉君,白榮必須提交機動車所有權轉讓證明,這需要劉君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場。

而實際上市交警隊提交的案涉車輛檔案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劉君同意將案涉車輛更名過戶給白榮的機動車所有權轉讓證明。

3.原審法院認爲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市交警隊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中機動車所有權轉讓證明,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

4.原審法院認爲哈爾濱市櫪然機動車服務站具有爲白榮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的權限,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

市交警隊答辯稱:

1.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市交警隊作出案涉車輛轉移登記時,盡到審查覈實義務,完全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6條,確認申請信息及證明材料。

2.機動車所有權轉讓證明,包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劉君認爲證明必須本人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是混淆概念。

那麼,二審會如何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6條,均對申請轉讓登記的需提交的證明、憑證作出規定。

本案中,市交警隊在辦理案涉車輛的轉移登記時,審覈了白榮提交的本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機動車轉讓登記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等材料,已經盡到審查義務。

劉君認爲白榮未提交車輛所有權轉讓證明,但白榮已經提交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該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能夠證明案涉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白榮。

此外,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爲生效要件,車輛管理部門進行車輛轉移登記只是一種確認,而不是車輛轉移的生效要件,法律亦未規定辦理轉移登記過程中原車主必須親自到場。

因此,劉君關於白榮未提交車輛所有權轉讓證明的主張不能成立,市交警隊在作出案涉車輛轉移登記行爲時,已經履行法定審查職責,登記程序合法。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