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標工程侵佔300萬說對方欠他錢 法官查帳完全相反
羅姓男子與營造公司合作標工程,因資金不足,由羅持營造業者開的支票借錢。業者連本帶利還款後,羅男竟持支票去銀行,兌現花用。羅男辯稱,雙方合作,業者欠他錢才兌現,但法官覈對合作案開銷,業者比羅男多支出600多萬元,不採信辯詞,依侵佔罪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姓男子與一家營造公司合作,承攬醫院拆除工程和蘇澳供油中心油駁船拆解註銷船籍工作、林口貨櫃拆除案、2019年中油9號及10號油駁船標售,併購買怪手3臺、大型風車2臺、鋼剪及大鋼牙各1支、小型風車1臺,資金、盈虧、資產雙方各佔50%。
由於資金不足,雙方協議透過羅男向蔡姓男子以票貼方式,借用資金週轉,營造公司謝姓總經理於是交付公司簽發發票日2019年10月6日,面額300萬元支票,交由羅巨又去向蔡男借款300萬元,清償前由營造公司支付利息。支票屆期時,營造公司仍有借貸週轉需求,另行交付發票日2010年8月6日300萬元支票,由羅男拿去與蔡男換票。
營造公司後來分3次連本帶利清償共342萬5000元,還款完畢。羅男2010年9月28日向蔡男取回支票後,未返還營造公司,反而在2010年9月29日拿支票到銀行提示付款,將票款存入他名下帳戶後全數提領出來自用。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羅男犯行,依侵佔罪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羅男辯稱,因爲營造公司積欠合作款項,纔拿支票去提示兌現,主觀上並無侵佔意圖。
法官查出,羅男與營造公司協議內容,並未約定何時結算合作盈虧,況且羅男兌現支票時,工程並未結束,未經結算,羅男何以認定營造公司積欠他款項?豈有擅自主張積欠款項而兌現支票,存入自己帳戶。
法院爲釐清雙方帳目關係,令雙方將案發前所有帳目表列,並在法院逐筆由雙方確認,遇有爭執各自闡述,也達成共識。今年3月17日對完所有帳目後,倘依羅男主張結果爲依據,羅男收支爲負370萬4228元,營造公司爲負999萬9671元,比羅男多支出629萬5443元,故羅男主張營造公司積欠他債務並非事實,辯解無足採信,認定羅男侵佔犯行,判刑1年6月。
羅男與營造公司合作標工程,營造業者曾開支票由羅去借錢,後來連本帶利還款,羅竟持支票去銀行兌現花用。基隆地院審理後,依侵佔罪判羅男1年6月徒刑。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