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遭丈夫家暴死亡!鄭律師接受採訪:丈夫恐判10年以上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鄭植升律師近日接受《海報新聞》採訪,就河北孟村女子遭丈夫家暴死亡事件中的五項法律關鍵問題進行了分析與解答。
鄭律師指出,目前社會對家暴的處置方式,仍高度依賴基層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及婦聯等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認知。儘管《反家暴法》已實施近十年,但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指引,使得受害人能夠獲得的援助內容、方式和力度依然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鄭律師認爲未來,全社會都應重新審視家暴問題。政府、媒體與公衆都需要重新認識到,家暴絕非“小糾紛”,而是可能觸及嚴重違法犯罪的行爲。
以下爲報道原文,歡迎各位閱讀,並參與文章觀點的討論。
近日,“河北女子疑因家暴身亡”事件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哪種犯罪?是否需承擔孩子撫養義務?海報新聞(報料微信號:HaibaoNewsSw)記者針對該事件背後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採訪了多名律師。
一問:如何界定家暴?
據孟村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於8月24日晚間發佈的警情通報,8月22日,該局接報警,某小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致受害人劉某某(女,25歲)死亡。接警後,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工作,將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6歲,系劉某某丈夫)、張某(女,48歲,系金某母親,涉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抓獲,並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經法醫檢驗,劉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未懷有身孕。同時,公安機關正在會同婦女權益保護部門,對劉某某被家暴相關情況深入開展調查。
從法律層面講,如何界定家暴?
“在我看來,家暴的本質就是故意傷害,包括生理和精神兩方面。”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植升在接受海報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構成家暴。
8月25日,海報新聞記者曾針對案件情況致電受害人劉某某的姑姑。據家屬瞭解,犯罪嫌疑人金某此前就有過施暴行爲。“我們只知道有一次(施暴),那次我們有證據,別的就不知道了,只能是聽她朋友們講。”
“當施暴者、受害者及周圍的人都未能意識到家暴是一種違法行爲時,它往往難以被察覺,因此呈現出較強的隱蔽性。”鄭植升說。
據知恆(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雲燕分析,家暴的隱蔽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爲物理隱蔽,多發生於私密空間,目擊者少;其二爲心理隱蔽,受害者因恐懼、羞恥或經濟依賴隱瞞傷情;其三爲社會隱蔽,傳統觀念將家暴視爲“家務事”,外部干預不足。
二問:該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哪種犯罪?
前述警情通報提到,公安機關已將犯罪嫌疑人金某、張某抓獲,並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該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哪種犯罪?又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鄭植升分析,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罪名已明確爲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該罪的法定刑最高爲三年有期徒刑。通報並未披露金某的具體罪名,但從案情判斷,其行爲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二者的區分主要取決於行爲時的主觀目的。
“如果僅僅是基於傷害的目的而實施暴力,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行爲人抱着使受害人死亡的意圖,則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考慮到現實中不少行爲人會辯稱‘只是想嚇唬對方,沒想到後果如此嚴重’,這種說辭往往會使案件傾向被認定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鄭植升說。
“至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我認爲本案並不適用。因爲被害人系因顱腦損傷死亡,人腦作爲極其脆弱而關鍵的器官,對其實施暴力時理應預見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不屬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由此,鄭植升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無論最終認定爲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金某的刑罰幅度都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李雲燕也認爲,金某若存在預謀殺意,構成故意殺人罪;若施暴時無故意殺人但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家暴致死屬情節惡劣,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若存在長期家暴史,構成從重處罰情節。”
三問:犯罪嫌疑人金某是否需承擔孩子撫養義務?
據媒體報道,劉某某與金某育有一子,剛上幼兒園。該案件發生後,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將有何考量?犯罪嫌疑人金某是否還需承擔撫養義務?
鄭植升認爲,犯罪嫌疑人金某多次存在施暴行爲,已明顯不適合繼續作爲孩子的監護人,其一方親屬通常也因此被排除在監護人選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外祖父母最有可能被法院或民政部門指定爲新的監護人,以保障孩子的生活與成長環境的穩定和安全。”
至於撫養義務,鄭植升認爲,其法律性質並不會因父親的施暴行爲而消滅,即便喪失了監護人資格,父親仍然負有依法承擔撫養費用的義務,只是該義務將通過支付撫養費等形式來實現,而不再直接承擔監護責任。
四問:家暴受害者應如何保存有效證據並維權?
鄭植升向記者介紹,常見的家暴證據主要包括就診記錄、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其中,就診記錄和監控錄像尤爲關鍵。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後,應當第一時間前往醫院就診,取得病歷和診斷證明;而家庭監控錄像一旦拍攝到相關畫面,也應儘快予以保存,避免因設備損壞或視頻自動覆蓋而導致證據滅失。
記者注意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在鄭植升看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難點往往在於證據的收集和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列舉了11類可供參考的證據,受害人可以逐一對照,儘可能多地掌握在手,但現實中存在三個主要障礙。一是相當一部分受害者並不瞭解該規定,根本不知道可以用這些材料去申請;二是很多證據並非受害者個人能夠輕易取得,比如監控錄像、警方的執法記錄等;三是即便受害者設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也可能認爲尚不具備作出裁定的必要性,從而導致申請被駁回。正因如此,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實踐中常常難以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五問:外部力量如何給予家暴受害者幫助?
“我們已經關注到該案件了,婦聯組織將根據受害婦女家屬的需求提供幫助。”8月25日,孟村回族自治縣婦聯工作人員告訴海報新聞記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受害者可以向當地婦聯、所在社區等部門求助,法律也規定這些部門“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鄭植升分析稱,問題在於,如何幫助、如何處理,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留下了較大制度空白,導致實踐中完全取決於相關工作人員的認識和態度,不同地區、不同行政主體之間往往差別很大。“正因如此,很多時候所謂的‘幫助’只停留在口頭安撫或簡單調解的層面,缺乏制度化、可操作的具體措施。”
鄭植升認爲,現行機制的落實效果有限。未來,立法還應進一步細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操作規範。
“現實中常見的‘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思維,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縱容,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反而可能加劇受害者的危險處境。因此,必須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認識,明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更不是外人‘難以插手’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爲,需要外部力量的及時介入和制度化的處置措施。”鄭植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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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海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