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合資購礦機挖乙太幣 礦機壞了索賠提告敗訴
兩名友人合資共50萬元購買礦機挖乙太幣,未料終止合夥後,其中一人把對方告上法院,敗訴後上訴仍遭駁回。(邱立雅攝)
黃男與宋男合夥投資購買礦機挖乙太幣,雙方協議各出資25萬元,並由宋男收取獲利的10%作爲保管費。兩人終止合夥之後,黃男認爲宋男未盡妥善保管責任,導致購買不到1年的礦機顯卡損壞、不堪使用,含不當得利共求償25萬元敗訴,黃男不服判決上訴後,仍遭駁回。
黃男主張2021年與宋男兩人合夥投資礦機挖幣,10%獲利給宋男當保管費,終止合夥後,宋男竟擅自把礦機遺留在他的工作處所逕行離去,還聲稱礦機可運行。黃難取得礦機後立即送驗,發現顯示卡已損壞,零件氧化,無法運作,與宋男所稱不符,他認爲宋男受有報酬,竟未找店家驗機存證,顯然未盡保管之責。
黃男認爲礦機購買到終止合夥不到1年,應無可能會不堪使用,故請求宋男賠償15萬元,另黃男在投資期間交付的電費、網路費、人員維護費、雜費、更換POWER、礦機組裝費,一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共8萬元。
宋男則表示,他被告知終止合作之後,他即請黃男將礦機取回,但對方遲遲不理會,且雙方並無約定保管責任歸屬,他收取獲利的10%是營運費用。礦機主要運作元件是顯示卡,顯示卡本身屬於消耗品,長時間置放造成氧化,是因爲黃男未遵守取回係爭礦機時間所致。合夥期間他收到的款項,都是雙方一開始就協議好的內容。
法官審理後,認爲礦機因黃男遲未受領,自然損壞,難歸責於宋男。至於8萬元費用是因爲雙方合夥投資契約關係而生,宋男受領給付自有其法律上原因,非不當得利,判黃男敗訴。黃男不服判決上訴,法官審理後仍然認爲無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