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媳難當? 臺女、韓男15年跨國婚姻告吹
臺東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跨國婚姻已成爲常見的家庭組成,國情與文化差異可爲雙方帶來吸引力、也容易產生巨大挑戰。臺灣女子15年前與韓國男浪漫結婚,定居韓國,婚後韓籍先生卻因「煮飯不好吃」、「不喜歡妳說話方式」經常大聲斥責妻子,夫妻倆分居異地長達6年、形同陌路,最後妻子向臺東地方法院請求離婚獲准,可上訴。
臺東女子多年前在韓國求學時邂逅韓籍男子,兩人進而交往、2010年結婚,妻子從事翻譯工作、丈夫則是單純上班族,定居韓國。妻子抱怨,先生常常因「煮飯不好吃」、「不喜歡妳的說話方式」等小事嚴厲斥責,她爲求婚姻和諧,總是委屈忍耐先生突如其來的脾氣,且婚後先生也鮮少到臺灣旅遊或探訪妻子孃家親友。
妻子2019年1月間隻身返回臺灣孃家探望親人時,原本打算在臺灣住1個月,但期間雙方在電話中因故吵架,丈夫在電話中大聲斥責辱罵妻子,並傳訊息表示「我再也不想跟你生活」、「不用回來韓國了」、「妳別想回韓國了,我會確實的處理妳在韓國的東西」,導致她心灰意冷,只好留在孃家生活。
妻子表示,原以爲等丈夫氣消之後,就會請她回家團聚,沒想到丈夫從此不與她聯絡,直到2021年新冠疫情,她因入境韓國需要,丈夫才簡短回訊。夫妻雖有數次短暫碰面,且商談離婚事宜,但丈夫不肯明確同意簽字離婚,因而無法順利辦理離婚。妻子認爲兩人實質分居長達5年半,丈夫也坦承已長達3年的時間完全沒有聯繫,婚姻關係有名無實,難以繼續維持。
臺東地方法院表示,今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時,韓籍丈夫未到場,也未提出文字聲明或陳述。法官考量夫妻婚後常有爭吵,分居6年,期間有3年有任何聯絡、形同陌路,夫妻倆如今未共同生活,無共同本國法及住所地法,婚後居住於韓國,依韓國民法第840條第1項第6款「婚姻有延續困難之重大事由時,夫妻之一方可請求離婚」離婚判準,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