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游樂園排隊買票時被流浪狗咬傷,法院:遊樂園明顯存在過錯
週末帶娃,遊樂園是許多家長的首選場所,但還未購票進入遊樂區玩耍就受到意外侵害,遊樂園能負責嗎?跟隨法院一起來看看這場售票處的風波吧……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張某在父親的陪同下到西峽某遊樂園遊玩。在遊樂園售票處排隊購票時,張某被進入園區售票處護欄的一隻流浪狗咬傷,隨後被送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治療。事後得知,該流浪狗在咬傷張某前已咬傷另一名兒童。張某父親認爲遊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遊樂園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售票處通常是進入遊樂園的入口,位置上與遊樂園直接相連,並作爲提供購票服務的場所功能,屬於遊樂園營運功能的一部分,是遊樂園對外提供服務的相關場所,故售票處屬於遊樂園的管理範圍,而遊樂園售票處人員流動密集,環境複雜,遊樂園應當採取合理措施爲進入其管理範圍的人員提供安全保障以及在損害發生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根據本案事發視頻顯示,案涉小狗進入售票處後,先是咬傷在遊樂園售票處玩鬧的一名案外兒童,但此時遊樂園工作人員並未及時出現並作出應對措施,之後案涉小狗再次出現在售票處並咬傷張某。遊樂園作爲案涉遊樂園的安全保障義務人,防範風險的安全意識不足,未在售票處設置相關防護措施避免動物進入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導致咬人小狗進入售票區域。同時,遊樂園面對意外情況的應對措施明顯不足,在小狗已咬傷遊客的情況下,既未及時疏散遊客,也未及時對案涉小狗進行控制或驅離,致使該小狗在售票處附近繼續逗留,最終導致張某再次受傷,遊樂園明顯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遊樂園通過向消費者提供兒童遊樂玩耍項目,出售門票來獲得收益,因此對進入遊樂園場所(包括售票處)的人,遊樂園作爲管理人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
遊樂園管理人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有哪些?
以本案爲例,遊樂園管理人應承擔提供安全場地、設施的義務;必要的說明警告義務;人員看護義務。本案中,遊樂園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防範風險的安全意識不足,未在售票處設置相關防護措施避免動物進入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導致咬人小狗進入售票區域,故存在過錯。
怎麼證明經營者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
消費者可以提交事發時的視頻、照片資料、設施照片等證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交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鑑定書、病歷報告、醫療費、交通費票據等可以證明小孩受到了傷害。上述舉證完成後,遊樂場需要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
經營者要賠償的範圍及項目包括哪些?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