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公園溜滑梯撞見活春宮!阿公給阿嬤200元「滑梯下激戰」 家長怒報警
高雄鳳山體育館旁的兒童遊戲區,一名男子與女子不顧現場有許多孩童,竟在溜滑梯下方脫褲性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鳳山體育館旁的兒童遊戲區驚見活春宮!一名男子阿龍(化名)與女子阿芬(化名)不顧現場有許多孩童,竟在溜滑梯下方脫褲性交,事後阿龍還拿200元給阿芬。有家長目擊後拍照並報警,阿龍矢口否認,但法院勘驗照片及證人證詞,認定其犯行屬實,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判處阿龍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事發於2024年8月24日下午,高雄一名家長帶着孩子到鳳山體育館停車場2號出口旁的兒童遊戲區玩耍,未料,女子阿芬和男子阿龍明知該地爲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場所,竟直接在遊戲區內溜滑梯下方,先由阿龍撫摸阿芬下體,隨即兩人按耐不住,當場脫褲裸露性器官,接着阿龍就躺在地上,女方則上前跨坐進行性行爲,完事後阿龍還拿錢給阿芬。家長見狀氣炸用手機拍照,並報警處理。
沒想到,阿龍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躺在地上是因爲小孩在玩,所以才躺到溜滑梯裡,後來阿芬走進來跟他討錢,「我沒有給她錢,我也沒有要跟她性交易,我只有拿食物給她吃」等語。
阿芬警詢時證稱,當時按照阿龍要求脫下褲子,對方持續摸她胸部,「但因無法正常勃起,嘗試多次仍無法順利完成性交,但我們性器官有碰觸」等語。法官認爲,核與目擊證人於偵訊時證稱,「當時阿公躺在下面,阿嬤坐在阿公的上面,我看到之後就先把小孩帶離現場,然後報警」等語相符。法官指出,目擊家長是經過一段時間觀看確認後所爲親眼見聞,若非親身見聞此事,不可能清楚描述,更無甘冒僞證重罪刑責的風險,任意構陷被告的動機,證述內容應屬可信。
法官勘驗證人拍攝照片,確實可見有1人呈坐姿、1人平躺,呈現坐姿的人坐在平躺的人上方,並以左手撐地板,旁邊還置放衣物,指阿龍與阿芬欲進行性行爲一節,堪以認定。但阿龍矢口否認,且從給對方300元吃飯,後來又改口「沒有拿錢給她」,法官指其前後辯解明顯不一,無論阿龍是否給予200元或食物,兩人均無呈現上揭姿勢的必要,其所辯顯不合理,空言否認犯行,自難憑採。
高雄地院審理,阿龍進行猥褻行爲,並使在場的人目睹,影響社會風氣,所爲實屬不該;兼衡其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否認犯行態度,加上所陳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最終阿龍被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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