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損失 同年度扣抵
国人近年频繁向海外开发投资项目,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个人申报基本所得额,如有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只能从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递延以后年度扣除。
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及查核要点规定,海外财产交易若有损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数额以不超过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为限。
若同年度无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超过所得,则不得与同年度其他类别(如营利、利息所得)的海外所得相抵,也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另,损失及所得均须以实际成交价格与原始取得成本来计算损益,并经稽征机关核实认定者,才可扣除。
举例来说,陈先生113年度处分海外有价证券,而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800万元,但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陈先生主张在前一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损失810万元,经扣除后已无所得,因此未申报海外所得。由于112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仅可于同年度之海外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来抵次(113)年度以后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因此,经国税局调整补征113年度基本税额40万元,并依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