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佈12起民生領域整治行動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8月5日電(枉源) 8月5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爲規範電動自行車行業秩序,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全力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行動聚焦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爲,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查處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

現將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澄邁縣白蓮鎮文興電動車店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月26日下午,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節前安全整治行動,在澄邁縣白蓮鎮文興電動車店內發現存在改裝電動自行車26輛以及改裝配件26箱,至案發日,改裝尚未結束。

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6月5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陵水縣三才鎮嬌丹電動車行銷售拼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陵水三才嬌丹電動車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內20臺在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加裝加長鞍座、靠背等行爲,現場採用捲尺測量鞍座長度,長度爲58釐米,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陵水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萬寧市長豐鎮萱昕電動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規定摩托車乘員頭盔案

2024年10月16日,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萬寧長豐萱昕電動摩托車行經營的摩托車乘員頭盔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中護目鏡可見光透過率均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依據《2024年萬寧市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均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3月17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5.44元的行政處罰。

四、萬寧市和樂鎮愛珠摩托車商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6日,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萬寧和樂鎮愛珠摩托車商行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電動自行車中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檢驗,判定爲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4月14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4860元的行政處罰。

五、海口市瓊山區阿陽誠品銷售中心銷售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月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12345熱線投訴,投訴人稱瓊山區鳳翔街道石塔村一社74號阿陽車行非法改裝電動車電池和控制器等行爲。經查,當事人銷售的2輛九號牌電動自行車(含擅自加裝的後尾架)系從消費者處收購的二手車輛,上述車輛在收購時已存在非法改裝情形,當事人仍予以銷售,構成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2025年3月3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臨高縣東英鎮亞部綜合店銷售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日,臨高縣市場監管局到臨高縣東英鎮開展電動自行車檢查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臨高東英亞部綜合店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現場有5輛電動自行車進行了非法改裝,均與車輛隨行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載明的車輛外觀簡圖不一致,屬於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10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屯昌縣屯城鎮程錦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21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屯城鎮開展電動自行車全鏈條整治行動時發現屯昌屯城程錦電動車行正在銷售經改裝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2025年6月6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將改裝車輛恢復原狀或召回,並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瓊海市塔洋鎮商滾雙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30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瓊海塔洋商滾雙電動車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內6輛在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加裝加長鞍座等行爲,現場採用捲尺測量鞍座長度,長度爲60釐米,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23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三項的裁量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73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昌江黎族自治縣石碌鎮奧冠機電銷售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昌江石碌奧冠機電銷售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0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爲54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1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復原狀、不得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昌江黎族自治縣七叉鎮盛匯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8日,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昌江七叉盛匯車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爲580mm,與隨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第6.1.5條“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13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復原狀、不得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並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儋州市那大鎮六聯興電動車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24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儋州市那大鎮建設路4號的儋州那大六聯興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將電動自行車坐墊進行改裝並加裝一組12V電池,致車輛鞍座、額定電壓與車輛隨行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載明的車輛外觀簡圖及額定電壓不一致,構成改裝、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1月23日,儋州市市場監督行政執法支隊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二、文昌市文城鎮芝樾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9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風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文昌市文城鎮椰鄉路2號的文昌文城芝樾電動車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3款9輛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車輛外觀簡圖明顯不一致,車輛全部加長了座椅長度,加裝了外殼和車後靠背板,屬於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存在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1月23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