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數發部應速訂「數位基本法」(張瑞雄)

本文作者認爲,《數位基本法》被視爲數位領域的根本大法,類似於「數位憲法」,其效力高於一般相關法律,唯有先訂定《數位基本法》,數發部的施政纔能有依據有效率且大開大闔。(本報資料照)

數位發展部於2022年8月27日正式成立,其任務爲「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成立至今超過兩年半,國家的數位治理、數位產業、數位基礎建設等等還是原地踏步,顯然數發部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個部要能夠發揮功能,一定要有完整的法律依據,數發部成立至今只訂定了一個《電子簽章法》,其他攸關國家的數位基礎(數位基本法)、數位產業(數位產業發展法)、資料治理(資料規範法)、數位韌性(數位韌性法)等等法律,都付之闕如,難怪數發部忙得像無頭蒼蠅,一事無成,績效不彰,是立委最想廢掉的單位之一。

所有待訂的法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數位基本法》,希望爲臺灣的數位轉型與治理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確保數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在法治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數位科技研發、應用、服務的個人、法人及政府機關以後纔可以有法律基礎和依據來從事各種業務。

《數位基本法》必須包括幾個基本原則,一是人類自主,以確保數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應尊重人類的自主性,避免對人類決策的過度干預。二是隱私保護,在數位資料的收集、處理與使用中,嚴格保護個人隱私,防止資料濫用。三是資訊安全,各公私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資訊安全機制,防範數位環境中的各類風險。四是透明與可解釋,數位科技的運作應具備透明度,相關決策過程需可解釋,增進公衆信任。最後是公平與不歧視,以確保數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不因性別、年齡、種族等因素而產生歧視。

《數位基本法》也必須規範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應制定並推行數位發展政策,促進數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位教育,並確保數位環境的公平與安全。而企業在開發與運用數位科技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使用者權益,並對其產品或服務可能帶來的風險承擔責任。

還有重要的公民權利也必須包括,公民有權知悉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有權要求更正或刪除不正確的資料,並有權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參與機會。

《數位基本法》的制定對臺灣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此法律可以爲數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避免法律真空帶來的風險。可以保障公民權益,在數位時代,公民的隱私、資訊安全等權益面臨新的挑戰,透過立法予以保障,以增強公民的信任感。可以促進產業發展,明確的法律環境有助於吸引投資,促進數位產業的健康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最後也可以加強國際競爭力,隨着全球數位化進程的加速,此法有助於臺灣在國際間樹立良好的數位治理形象,增強國際合作與競爭力。

目前AI火熱,但AI還是數位科技的一環,《數位基本法》應優先於政府目前推動的《AI基本法》,而且AI是變動快速的科技,也不應該叫基本法,即使要訂也應該改爲《AI管理法》之類。

《數位基本法》被視爲數位領域的根本大法,類似於「數位憲法」,其效力高於一般相關法律,爲其他法規提供基本指導原則。唯有先訂定《數位基本法》,再接續訂定其他數位產業、數位韌性、資料治理等相關法律,數發部的施政纔能有依據有效率且大開大闔。

(作者爲臺北商業大學前校長、全球品牌創新永續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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