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敬請立院通過決議 嚴正捍衛國家主權與法治尊嚴(張亞中)
(圖/本報系資料照)
謹此提出建議,敬請立法院通盤考量。此案無涉任何政黨利益,純爲捍衛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與憲政尊嚴,期盼朝野各界共同正視,審慎處理。
一、建議決議主旨:
立法院應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明確告知所有駐臺外國機構及其人員,尊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與法律規章,不得干涉我國內政,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我國內部政治之爭議或對我國民主運作發表不當評論。
二、事由說明:
近日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公開談話中,針對總統賴清德之言行,引述納粹歷史作爲警示,該表述屬於民主社會常見之政治修辭,具批判性質,是否得當自有我國民衆公評。然而德國在臺協會竟以官方名義對其發表公開批評,已構成對我國內部政治言論之干預,嚴重逾越其應有之角色與分際。
朱主席之言論內容,並未肯定納粹行徑,反而是以否定納粹極權爲警世之鑑,其實質正是對自由民主價值的肯認與守護。外國駐臺機構無權置喙臺灣之民主內部對話,否則即有干涉內政之虞,亦有損我國自主尊嚴。
倘若我國政府或政黨言論真正涉有對他國尊嚴或利益之冒犯,相關外國駐臺機構當可循正式外交管道向政府反映,然本案言論與德國國家無涉,更未有任何攻訐或詆譭成分,德國在臺協會公開發文批評,實已逾越職責範疇,違反國際慣例與外交分寸。
目前中華民國與多數駐臺國家雖未具正式邦交,但其設立之駐外機構與人員,實際上享有準外交地位與相應禮遇,理應更當遵守國際法上之行爲準則。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1條第1項,以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55條,外交及領事人員均有「不得干涉駐在國內政」之明確義務。
若外國駐臺機構或其人員未尊重我國法律與制度,擅自介入臺灣政治議題,將不僅違反上述公約精神,也損害中華民國作爲主權國家之尊嚴與正當性。我國政府有權依據國際慣例,對違規行爲提出警告,甚或要求撤換人員或限制其活動範圍。
三、政治立場之外,這是一項「國家主權原則」的試煉。
即便本案系因朱立倫主席所言而起,其所涉及者卻已超越個人言論與政黨之爭,而爲一項攸關我國內政不容外力干預的根本原則。立法院作爲我國最高民意機構,責無旁貸,應以無黨派之立場表達立場,堅定要求所有駐臺外國機構尊重中華民國主權、憲政體制與言論自由。
立法院若能就此通過明確決議,不僅可遏止外國駐臺機構干預內政之歪風,也將向國人與國際社會展現我國對主權、自主與民主原則之堅定信念。此舉事關國體,不容模糊,謹此懇切建議。
作者爲德國漢堡大學哲學博士、孫文學校總校長張亞中
附註:
以下是兩則有關的國際法公約,
一、《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
這是目前國際上最具權威、普遍適用的外交人員行爲準則,其相關條文如下:
第41條第1項(Obligation not to interfere)
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駐在國的法律與規章,且不得干涉該國的內政(They also have a duty not to interfer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that State)。
這是外交法的核心原則之一。任何駐外外交人員若對駐在國的政治、選舉、司法等內部事務表態、介入、遊說,均可被視爲違反此條款。
第9條(Persona non grata)
若外交人員行爲不當,駐在國可隨時無須說明理由地宣佈其爲「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要求其離境。
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1963)
適用於駐外領事館人員,也有類似規範:
第55條第1項
領事人員亦應尊重駐在國的法律與規章,且不得干預該國內政或政策事務(They also have a duty not to interfer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that State)。
補充觀念: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公認的主權原則之一,源於《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
此原則同樣適用於國際組織與第三國對主權國家內部事務的言行。
(作者爲孫文學校總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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