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艦一兵工作沒完成 被長官斥責!出手推又掐脖子慘了

海軍軍艦一兵工作沒完成被長官斥責,竟然出手推又掐脖子慘了,判處拘役3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當海軍某艦隊軍艦一等兵時,在某天上午7時許,阿國在軍艦輔機艙內,明知阿華(化名)爲他的軍事上官,竟僅因不滿被大聲斥責,爲何尚未完成高阻電錶測量數值工作,就用右手推阿華的胸口,還用左手掐脖子,2名同袍見狀上前制止後,逐級向上回報及調查,案經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考量,阿國當時是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僅因爲遭上官斥責就做出本案犯行,漠視軍人倫理及軍紀,損及部隊團結,所爲實不可取。但是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斟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

法官審酌,阿國雖然有意願與阿華調解,但是阿華並沒有意願,並且多次表明不願與阿國調解,顯見阿國未能徵得阿華之原諒。並考量阿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爲期使阿國警惕自身、記取教訓,日後不再違犯。

法官認,對阿國所宣告之刑罰仍應以執行爲適當,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因此不予宣告緩刑。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所爲,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之「對上官施強暴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3項》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上官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