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72號(關於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的公告)

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現予發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8月25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建設有關工作安排,規範海關對進口徑予放行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海南自貿港監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直接進入海南自貿港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且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的,可選擇適用徑予放行。

屬於放寬貿易管理措施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且不需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的,可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適用徑予放行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向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提交貨物相關信息(見附件)。

第四條 海關按規定審覈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時可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海關認爲必要時可對徑予放行貨物實施檢查,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到場協助;海關也可徑行開驗、複驗或者提取貨樣。

第六條 適用徑予放行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均納入電子賬冊管理。

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將徑予放行貨物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並設置明顯標識,在貨物徑予放行之日起14日內辦結入賬手續,入賬前不得使用。

第七條 海關加強對徑予放行貨物的風險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處置。

第八條 海關運用信息化手段,以智能化、便利化爲原則,通過相關信息化系統加強對徑予放行貨物的監管。

第九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未按期向海關報送賬冊清單或核注清單、擅自處置貨物的,海關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徑予放行貨物填報欄目.docx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