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單車騎士拖行受傷 「揹包掛車上」還否認...貨車司機慘了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林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載運塑膠管到資源回收場,結果車斗裡的塑膠管超出車外,也未懸掛警告標誌,行經屏東市金城街與海豐路口右轉時,勾到陳姓單車騎士揹包,導致陳倒地遭拖行受傷。林被移送法辦後否認犯行,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於2023年2月13日下午,駕駛自小貨車載運大量塑膠管,沿屏東市金城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金城街及海豐街交岔路口右轉時,本應注意貨車裝載貨物之寬度不得超過車身,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未注意其車斗有部分塑膠管之寬度已超過車身,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懸掛警告標誌,即貿然向右轉彎,適陳姓男子騎乘單車於上開路口等停,遭林男所駕車輛車斗右後方突出車身之塑膠管勾住其後揹包,導致陳倒地被拖行數公尺,造成頭部受傷。

林男肇事後未留在現場,警方獲報處理,在資源回收場查獲,發現陳男的揹包還掛在塑膠管上;陳男表示,「我騎腳踏車到路口等停紅燈,要起步時遭某小貨車後方的貨物勾到我的揹包,導致我人被車輛拖着走數公尺,後來我掙脫揹包,就摔倒在地上」。

目擊的張姓婦人說,「我坐在那邊洗碗,只有看到車子後面拖着告訴人,他的臉方向跟車子同向,兩隻腳踩在地上被拖行,我看到是車上做水泥用的管子勾住告訴人」。

林姓男子於肇事後逃逸,嗣經警通知始到案說明;法官,審酌林男明知搭載貨物之寬度已超過車身,復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生本件交通事故,並使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爲非是;犯後否認犯行,絲毫不認爲自己所作所爲有何過錯,更遑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態度不佳,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