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懷孕後引產 男友庭審期間「她又懷孕了」

男子與友人的國中妹妹交往,並讓其懷孕後引產,豈料,男子開庭期間又讓小女友再次懷孕。(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有男子與朋友的國中妹妹交往,且發生性關係,直到小女友懷孕被其父親發現後憤而報警提告,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小女友父親達成和解,然而,男子還在開庭審理期間,竟又讓小女友懷孕;最終臺南地院法官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共處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個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強(化名)於2023年5月間,和朋友的妹妹阿芳(化名)認識後開始交往,然而,他明知阿芳是未成年少女,且還在就讀國中期間,在去年1、2月間,未違反女方意願,與阿芳發生2次關係,直到阿芳父親發現女兒懷孕後報警提告。

阿強的辯護律師主張,阿強與阿芳兩人爲男女朋友關係,雖阿強一時無法剋制自己的情慾,與阿芳發生性關係,但與那些利用女子年幼、以交往爲名,實則爲滿足性慾而短暫交往即發生性關係的成年男子相比,惡性程度有所不同,且阿芳並未對阿強提告,且阿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阿芳父親達成和解,請求減刑。

臺南地院法官審酌阿強是阿芳哥哥的朋友,因而認識阿芳,但案發期間阿強已27歲非年輕識淺,明知阿芳年齡尚幼,性自主判斷能力以及保護自我權益的意識尚未成熟的情況下,爲滿足一己色慾,發生2次性行爲,雖兩人是男女朋友,但對阿芳身心健全發展,勢必將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影響,並因此導致阿芳懷孕後引產。

另外,阿強在偵審期間,仍未剋制自己的慾望,再度讓阿芳懷孕,讓阿芳父親更難以諒解,由於阿強2次犯行對象都爲同一人,但短時間讓阿芳懷孕2次,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均具有同一性;最終法官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處阿強兩罪各有期徒刑3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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