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實習師躲性別友善廁所偷拍女童 事後找線上法律諮詢「會如何」
新北市林口區某國小洪姓實習老師趁一名女童上廁所,拿手機從廁所隔間下方縫隙偷拍,女童察覺有異,通報校方並報警。去年9月10日林口警方持拘票、搜索票逮人,洪遭訴,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3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原定今宣判,但法官諭知「再開辯論」。
洪去年9月3日下午2點42分偷拍女童如廁,警方9月6日接獲報案。洪落網時坦承有拿手機拍攝,但稱「不知道到底拍到什麼?」,還辯不知道拍的是未成年人。律師則說,洪可能過於緊張,以至於沒拍攝成功,且相關影像已經刪除、無法查證,因此應以「未遂」論處。
女童表示,當時她去上性別友善廁所,褲子才脫掉,就看到縫隙有一支手機,且鏡頭是對着她那間,她趕緊穿褲、離開廁所去找老師。
新北地院審理時,校長證稱洪案發後隔日有向他坦承偷拍學生如廁,而他被扣案的手機裡也查出曾於去年9月4日傍晚向「線上法律諮詢」詢問「在國小偷拍隔壁上廁所,對象多人、採隨機拍攝,影像已刪除」,顯見他知道拍到的是兒童。
新北地院發現,洪在警詢時表示有「拍攝成功」,事後因罪惡感而刪除影像,並將手機摔壞,可見他的確有拍到,否則無從刪除,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
洪犯的罪最低刑度爲7年徒刑,新北地院考量洪沒有前科,犯後有悔意,但無法達成調解,雖然行爲讓女童身心受創,但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判他3年8月徒刑。
洪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原訂今宣判,但法官認爲有事實仍待釐清,決定再開辯論。
新北市林口區某國小洪姓實習老師趁一名女童上廁所,拿手機從廁所隔間下方縫隙偷拍,女童察覺有異,通報校方並報警。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