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涉收6300萬 更二審今勘驗鄒若齊13年前偵訊光碟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勘驗中鋼前董事長鄒若齊於2012年8月22日的偵訊錄影光碟,釐清筆錄記載是否正確,影片中,鄒稱「張家祝沒有說林益世有請託轉爐石」。
更二審今勘驗的影片中,偵察檢察官數度對鄒若齊說「我提示你纔要講啊」,鄒說曾就評鑑的結果詢問前中聯資董座翁朝棟,地點自在中鋼6樓辦公室門口,有提到轉爐石的事、中聯、林益世。
高檢署檢察官表示,從影片中可知檢察官語調平和,就證人證詞向鄒若齊確認,提示證據且在鄒的真意下製作筆錄,經鄒簽名。
林益世的律師蔡世祺對光碟的正確性無意見,但認爲檢察官提示張家祝(中鋼前董事長)的內容給鄒若齊,鄒都說「不記得」,甚至說「張家祝沒有說林益世有請託轉爐石」,轉爐石、中聯是他「自己串起來的」。蔡主張檢察官提示張家祝之前的供述,與事實不符。
本案源於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爲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爲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則以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聯行爲,不算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爲」,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林益世案衍生出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屬於貪污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終採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並將更一審判決撤銷發回。
更二審今請檢、辯雙方就是否還要聲請調查證據1個月內具狀,下次庭期將提示證據清單標目,並請雙方預作準備,本件候核辦。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右)涉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行準備程序,林在妻子彭愛佳陪同下出庭。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