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調增撫卹金髮放 落實照顧遺族
爲肯定國軍官兵犧牲奉獻,提升對國軍遺族的照顧,行政院113年10月24日覈定「亡故官兵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及「補足國軍早期遺族年撫金達現行最低給與」等3項撫卹金調增措施,並追溯自112年7月1日施行。國防部已於去年12月24日完成發放,計受惠遺族爲3116人,以落實照顧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定。
3項措施 3116人受惠
《軍人撫卹條例》修法期間,經跨部會研討,增訂「亡故官兵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及「補足國軍早期遺族年撫金達現行最低給與」等3項撫卹金調增措施,並於112年5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人撫卹條例》第13、21及40條條文修正案,6月9日奉總統明令公佈。
爲肯定國軍官兵犧牲奉獻,行政院於113年10月24日覈定「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之金額」,與該修正案施行日期追溯自112年7月1日。國防部於113年12月2日發放「亡故官兵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同月24日完成「補足國軍早期遺族年撫金達現行最低給與」調增撫卹金髮放作業,受惠遺族計3116人,共發放新臺幣3億4000萬餘元。
國防部說明,「亡故官兵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系對所有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另「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系對殉職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除發給前述加發撫卹金外,每人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
國防部表示,《軍人撫卹條例》於112年6月修正前,國軍遺族須依官兵亡故時給與標準領受年撫金,造成早期亡故官兵遺族所領年撫金,已不敷現實生活所需。此次發放「補足國軍早期遺族年撫金達現行最低給與」,系將前述遺族領受之年撫金未達現行最低給與者,補足其差額。國防部將持續落實照顧國軍遺族,使國軍撫卹制度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