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手解決“加班文化”痛點 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將被重點監督

開欄語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過欠薪、工傷、社保繳納等權益問題?是否曾因法律知識不足而陷入維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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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對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並將其執行情況作爲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內容。地方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的常態化監督,並將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作爲重點監督內容。這一舉措再次將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益推向大衆視野。

帶薪年休假是法定休息福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而定: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不過,若職工存在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不同工作年限對應不同時長的病假累計超期等情形,則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在實際操作中,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能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個年度安排。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經職工本人同意後,可以不安排,但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若單位不履行此義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需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病態“加班文化”觸及法律紅線

前段時間,“強制下班”頻頻衝上熱搜。據《工人日報》報道,有公司開啓了“不準加班”運動,強制員工晚上9點必須下班,並由HR進行巡樓檢查;有的公司全面落實雙休制,特殊情況需要加班的,必須提前一週審批,工作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天;有公司發文要求嚴禁下班後開會及形式主義加班,減少微信羣、減少手工報表和作業等。今年以來,多家企業加入“反內卷”行動,推出各種舉措,切實保障員工休息權,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

“強制下班”衝上熱搜的同時,也從側面說明這並非職場常態,“加班文化”在一些企業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針對“加班文化”盛行,《方案》明確,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我國勞動法明確,“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這一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爲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這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現實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現實中,那些打着“勞動者自願”旗號無休止加班的用人單位,實則觸及了法律紅線。

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法律也有清晰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彈性休假與春秋假有待推廣

《方案》鼓勵帶薪年休假與小長假連休,實現彈性錯峰休假。目前,週末2.5天彈性休息模式已經在多地開啓。如山東、甘肅等地,已嘗試推行2.5天小長假,即“週五下午+週末”的小短假調休方式。這種彈性安排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創造必要條件鼓勵和引導勞動者在重要法定節假日前後集中安排休假,形成較長假期的旅遊黃金週,既能讓勞動者更好地規劃自己的生活,又能促進旅遊等消費市場的繁榮。

此外,《方案》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探索設置中小學春秋假。目前,春秋假雖然還未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普及,但在一些地區已經開始嘗試推行。春秋假通常是在春季和秋季各設置一段假期,讓學生和教職工在適宜的季節裡進行休息和學習活動。對於上班族來說,部分企業也在探索類似的休假模式,這有助於緩解工作壓力、提升工作效率,同時也能帶動春秋季節的消費活力。隨着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政策的完善,春秋假有望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得到推廣。

“能休假”“休好假”,關係着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是“以職工爲中心”的應有之義。勞動者應清楚知曉自身在帶薪年休假方面的權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敢於說“不”,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及獲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河北工人報記者 周斐)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