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海合作組織二十週年杜尚別宣言(全文)
新華社杜尚別9月17日電上海合作組織二十週年杜尚別宣言
值此上海合作組織(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立20週年之際,成員國: 高度評價上合組織爲推動和深化成員國睦鄰友好關係、鞏固地區安全穩定發揮的積極作用。 總結本組織取得的發展成就,指出成員國間開展合作大有可爲。 恪守《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上海合作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等國際條約和本組織法律文件的原則和規定。 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 決心鞏固成員國間相互關係,促進人民世代友好。 奉行對外開放原則,致力於以《聯合國憲章》等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爲基礎鞏固世界多極化秩序和構建國際關係。 着力將上合組織地區建設成和平、合作、可持續發展、繁榮、和諧的地區。 根據2021年9月17日在杜尚別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成果聲明如下:
一、上合組織的建立、發展建設和主要原則
上合組織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於1996年和1997年分別在上海和莫斯科簽署的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兩個協定基礎上建立。 五國元首2000年7月5日簽署的“上海五國”杜尚別聲明指出,各方將致力於使“上海五國”成爲各領域開展多邊合作的地區機制。 2001年6月15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元首在上海通過《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 建立本組織的目的是:加強成員國間的相互信任和睦鄰友好,加強多領域協作,維護和鞏固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共同應對新的威脅和挑戰,鼓勵在不同領域開展有效互利合作,促進成員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上合組織奉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則,在兼顧彼此利益及對國際地區問題持有共同立場的基礎上,將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及國際法準則,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廣泛合作。 《上合組織憲章》爲本組織發展奠定了堅實法律基礎。20年來,本組織已成爲公認的有影響力的多邊機制,構建起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合作機制,與認同本組織宗旨和原則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機構)建立了夥伴關係。 上合組織兩個常設機構——設在北京的秘書處和設在塔什干的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保持高效運行,本組織還確定了徽標、旗幟和上合組織之歌。 成員國堅定遵循《聯合國憲章》、《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主張相互尊重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平等互利,通過對話和相互協商和平解決分歧,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不謀求在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 成員國倡導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多邊主義,平等、共同、不可分割、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反對衝突和對抗,以及全球和地區安全與穩定基礎上構建多極化世界秩序。考慮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的意見,各方重申,倡議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形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成員國願進一步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同構建和平、安全、繁榮、清潔的世界。 上合組織已進入發展關鍵階段。成員國認爲,有必要深化和拓展本組織框架內協作,不謀求建立政治軍事同盟或超國家經濟一體化組織。 成員國尊重彼此根據歷史傳統和自身國情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將繼續推動文明對話,共同實現和平、進步、和諧,構建平等夥伴關係,促進上合組織持續發展繁榮,推動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成員國反對通過集團化、意識形態化和對抗性思維解決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主張基於《上合組織憲章》原則,杜絕任何有悖本組織利益的違法行爲。 成員國指出,上合組織向符合本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原則和條件,承諾遵守《上合組織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本組織框架內通過的其他國際條約和文件規定的有關國家開放。
二、政治領域
成員國表示,他們對當今地區和國際形勢的看法接近或一致,堅持以公認的國際法、文化文明多樣性、在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下開展國家間平等互利合作等原則爲基礎,建設更具代表性的,更加民主和公平的多極化世界秩序。 上合組織主要機構(元首理事會、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外長理事會)舉行機制性會議,體現了高水平互信。保持政治對話,確保就本組織所有方面事項作出一致決定,也推動了參與方的高效協作。 成員國認爲加強立法機關交流與合作,開展治國理政和發展經驗交流十分重要。 成員國高度評價派遣上合組織代表團觀摩總統、議會選舉與公投的做法。 元首們指出,中亞是上合組織的核心區,支持中亞國家維護本國及地區和平、安全和穩定,歡迎定期舉行中亞國家元首會議,支持上合組織爲進一步加強該地區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三、安全領域
打擊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運毒品、武器彈藥、爆炸物,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保障國際信息安全,加強邊界安全,共同打擊非法移民、販賣人口、洗錢、經濟犯罪和腐敗仍是本組織維護地區安全穩定的優先任務。 爲此,成員國開展了有效合作,成員國間有關合作機制正發揮作用。成員國主張切實落實在該領域內通過的文件,並認爲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上合組織在安全領域的法律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爲完善上合組織成員國應對安全挑戰和威脅機制,研究了以下倡議:作爲單獨常設機構,在杜尚別設立上合組織禁毒中心(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將塔什干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升級爲上合組織應對安全威脅和挑戰綜合中心(俄羅斯聯邦);在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基礎上設立上合組織信息安全中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基礎上,在比什凱克設立上合組織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心(吉爾吉斯共和國)。 成員國指出,應持續不斷合作應對各種安全威脅與挑戰,嚴格遵循國際法準則,反對實行雙重標準。 成員國強調支持多邊主義和謀求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支持通過政治與外交手段應對全球和地區挑戰。成員國支持加強協作,積極推進裁軍、軍控和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進程,包括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框架內的努力。 成員國認爲,繼續執行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至關重要,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呼籲相關各方嚴格履行自身義務,確保協議完整有效執行。 作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主張恪守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動落實條約各項宗旨和原則,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推進核裁軍進程,推動和平利用核能領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認爲,《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對所有締約方儘快生效將爲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特別指出,作爲全球安全體系的重要支撐之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意義重大。強調恪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通過含有有效覈查機制的公約議定書。成員國反對建立任何與《公約》功能重複的機制,包括涉及聯合國安理會有關職能。 成員國呼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締約方全面履行公約,使其成爲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有效機制。成員國強調儘快銷燬所有已申報的庫存化學武器十分重要,重申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支持通過協商決策,解決本組織內分歧,確保組織完整性並根據公約有效開展工作。 成員國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認爲嚴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現行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強調有必要簽署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提高透明度,爲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提供有力保障。(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