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三寶現形!無故停車害追撞 他直接開走辯「身體不適」
新北一名郭姓男子在國道3號無故停車,導致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發生追撞事故,事後竟辯稱是「身體不適」才停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郭姓男子在國道3號無故停車,導致後方車輛閃避不及發生追撞事故,事後竟辯稱是「身體不適」才停車,並非故意違規,還求情稱「工作需要駕照」。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郭男行爲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最終判他敗訴,不僅得吞下2萬4千元罰單,駕照還被吊銷。可上訴。
這起離譜的國道違規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2日晚間10時許,郭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3.3公里處時,竟無預警停在內側車道,導致後方車輛緊急變換車道閃避,結果中間車道的來車反應不及,直接撞上,造成車內人員受傷。更誇張的是,郭男見狀後竟未停留協助,而是直接駛離現場。
事後警方根據監視畫面舉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因而肇事」,對郭男開罰2萬4千元,並吊銷駕照、須參加道安講習。
郭男不服提告,辯稱當時是因身體不適才停車,並非故意,且事故未直接撞到他的車,他以爲與自己無關才離開。他還強調自己「靠駕照維生」,請求不要吊照,否則影響生計。
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郭男停車時前方根本無任何障礙,且車流順暢,完全不符合「突發狀況」的免罰條件。法官更直言,就算真的身體不適,也該靠邊停路肩,而非直接停在內線車道,「此舉已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稍有不慎恐釀更大事故!」
法院最終認定,郭男無故停車導致事故屬實,裁罰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他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