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驚險翻車遭控肇事逃逸 大貨車駕駛「無罪」原因曝光
國道驚險翻車遭控肇事逃逸,大貨車駕駛「無罪」原因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去年5月駕駛大貨車,在國道變換車道時,後方小貨車爲閃避失控翻覆,造成駕駛阿華(化名)多處骨折與撕裂傷。檢方認定阿國未停車救援、也未通報依法起訴。但法官認爲,兩車根本沒有碰撞,阿國當下也難以透過聽覺或視覺察覺事故發生,全案疑點仍多,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檢方起訴,阿國當時駕駛一輛大貨車行經國道北上路段,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後方阿華駕駛的小貨車緊急煞車失控翻覆,阿華傷勢嚴重,有多處骨折。事故當時,阿國未停下救護或報警,直接開車離去,因此依據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罪」起訴。
檢方指出,阿國作爲職業駕駛,應注意變換車道安全,卻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停車,顯有逃逸之嫌。不過阿國堅稱,當時車速快、國道噪音大,他完成變換車道後直視前方行駛,根本沒有察覺後方小貨車翻覆,也未聽見碰撞聲響,更沒有逃逸的故意。
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與聲音,發現兩車並未發生實際碰撞,阿國駕駛的大貨車內,只能聽見廣播聲與引擎噪音,並無明顯異常聲響。加上高速行駛中,駕駛人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前方,不可能同時留意後方車況。
法官考量,若是強行要求駕駛分心,反而增加風險。因此,法院認定阿國難以透過「觸覺、聽覺、視覺」去感知後方翻覆事故,不能確定他有逃逸故意。
法官審酌,雖然阿華車輛的行車紀錄器錄得翻覆與碰撞聲響,但是這些聲音是否能穿透大貨車噪音讓阿國察覺,仍然存有合理懷疑。依據刑事訴訟「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本案證據不足以支持檢方指控,最終判決阿國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