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1路面工程出人命 包商半夜施工車輛未警示…害同事撞上慘死

「瀝青界臺積電」永䥶工程3年前承包國道1號路面整修工程,徐姓員工於深夜將曳引車連結半拖車停放在北上52.3公里機場系統第1車道等待載運機具,卻因未明確標示燈光或反光等措施,造成現場劉姓同事離場時不慎自撞身亡,桃園地檢署依違反職安法、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永䥶工程郭姓負責人及徐姓員工。

起訴書指出,高公局北區養工分局2022年6月間,將「2022年度中壢工務段轄區路面整修工程」發包給永䥶營造蔣姓負責人,永䥶營造再將AC鋪設、刨除工程發包給永䥶工程再承攬,而永䥶工程郭姓負責人指派徐姓及劉姓員工擔任司機,載運工程用機具。

永䥶工程隔年3月30日晚間9時許,在國道1號北上53.8公里至52公里第1、2車道進行AC鋪設工程,徐姓員工將營業用曳引車連結半拖車停放在52.3公里處第1車道,等待載運機具,未顯示停車燈光或使用反光標示,施工現場也未事先規畫交通維持動線或安排專人指揮,未設置交通號誌及標示。

結果劉姓員工31日清晨4時29分許,因施工完畢駕駛租賃小貨車載着蕭姓同事準備離場,自52.6公里處由南往北行駛在第1車道,行經52.3公里處時煞車閃避不及,撞擊徐姓員工停放在車道的曳引車右後方,劉姓員工到院前失去呼吸心跳、右大腿骨折、雙側小腿開放性骨折,經送醫搶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坐在副駕駛座的蕭姓同事則受右踝部挫傷。

桃園地檢署近日偵結,被告永䥶工程郭姓負責人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災害而犯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職業災害罪及刑法過失致死罪;被告永䥶工程則因郭姓負責人違反同法第40條第1項罪嫌,應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論處;徐姓員工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瀝青界臺積電」永䥶工程3年前承包國道1號路面整修工程,因徐姓員工將曳引車連結半拖車停放在車道上卻未明確標示燈光或反光,造成劉姓同事離場時自撞身亡,桃園地檢署近日偵結起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