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發展萬能險產品新規發佈:禁發五年期以下產品,銷售需建立“負面清單”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近年來,在強監管約束下,萬能險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羣衆的保險需求,消費者投訴較少,風險得到有效防範,但部分萬能險業務仍存在保障功能有待強化、賬戶運作不規範、個別公司資金運用較爲激進等問題。
日前,爲推動萬能險進一步迴歸保障本源,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於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通知》),從嚴規範萬能險經營活動,重點涵蓋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等方面。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保障功能有待強化、賬戶運作不規範、個別公司資金運用較爲激進等突出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
禁發五年期以下萬能險
什麼是萬能險?
《通知》明確,萬能險需同時具有以下四個特徵:1.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2.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經合同約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費或者調整保險金額;3.設立單獨保單賬戶,經合同約定,可以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4.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爲負。
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據瞭解,萬能險期交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其中超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爲額外保險費。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向同一被保險人銷售的同一款萬能險產品,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2萬元。對於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保單簽發時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保險費的20倍。
此外,爲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戶長期利益,保險公司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後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當及時告知調整原因並做好客戶服務。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
上述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允許保險公司在滿足相應約束條件時,對萬能險產品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有效防範利差損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還明確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設定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勵等產品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勵發放時點不得早於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強化萬能險賬戶管理
《通知》還強化萬能險賬戶管理。全流程規範賬戶運作。要求公司根據賬戶真實投資情況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嚴格規範特別儲備的使用。
一方面,從賬戶設立到註銷,全流程規範。賬戶設立時,重點規範啓動資金運作。賬戶存續期間,要求公司定期檢視賬戶資產負債狀況,及時補足缺口。賬戶註銷時,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明確觸發機制和相關要求,確保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重點規範賬戶結算。要求公司根據賬戶真實投資情況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建立結算利率平滑機制,同時嚴格規範特別儲備的使用。
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萬能險賬戶管理制度,明確啓動資金劃撥和轉出機制,規定賬戶分拆、合併、註銷的觸發機制、操作流程、審批權限等事宜,確保資金劃撥、賬戶調整、賬戶清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得損害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基於萬能險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審慎合理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並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同一個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當採用同一結算利率。
在強化資金運用監管方面,《通知》強化集中度監管,對萬能險資金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等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強化關聯交易監管,禁止通過多層嵌套、通道業務等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強化非標投資監管,對萬能險資金投資非標不動產和非標金融產品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強化資產管理部門與負債管理部門的協同,結合自身業務和風險特徵,加強萬能險賬戶資產負債管理,定期識別、計量和監測資產負債匹配量化指標。對於存在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的萬能險賬戶,依法合規主動採取管理措施。
制定銷售行爲“負面清單”
在萬能險產品的銷售方面,《通知》要求公司加強銷售人員分級分類和產品適當性管理,防範銷售誤導。制定銷售“負面清單”,列舉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不得存在的六類行爲,禁止保險公司通過爲萬能險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等方式,異化萬能險產品屬性。
具體來看,“負面清單”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應當體現產品的保險屬性,不得存在以下行爲:1.弱化萬能險的人身保險保障屬性,僅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2.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3.對萬能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保單利益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4.通過調整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設計要素,或設置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5.萬能險產品搭配其他保險產品的組合銷售行爲不規範;6.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銷售行爲“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管理,爲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混同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等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萬能險市場行爲將更加規範。
在落地實施方面,本次實行新老劃斷,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穩妥審慎推進制度實施。
上述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充分考慮市場影響,對不符合要求的存量業務,給予一年的過渡期,保障人身險市場平穩運行。爲防範增量風險,要求過渡期內新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須符合《通知》規定。